SPS通报
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5日
内容简述:
第(EU) 2019/1793号法规制定了因受该法规附件II所列黄曲毒素(aflatoxins)、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及(二恶英dioxins)杀虫剂残留及微生物污染风险,针对该法规附件I所列某些第三方国家一些非动物源食品和饲料及某些第三方国家一些食品和饲料的特别进口条件,临时加强欧盟入境官方控制的相关规定(如加强第三国抽样和分析结果官方控制及官方证书检验)。 本执行法规修改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及II,改动如下: ——因有可能受杀虫剂、巴基斯坦混合香料残留及黄曲毒素(aflatoxins)的污染,附件I加强土耳其柑橘、橙子、克莱门氏小柑橘、wilkings柑桔和类似柑橘杂交品种官方控制的新列表; ——提高附件I规定的肯尼亚豆类及土耳其葡萄干及石榴的特性与物理检查频率; ——附件I及附件II新列表中删除苏丹与乌干达芝麻籽及印度和巴基斯坦辣椒(甜椒除外); ——附件II中删除印度咖喱叶;附件I中纳入咖喱叶; ——附件I中删除塞尔维亚覆盆子、杏脯及杏、用其它方法制作或保存的土耳其杏脯、杏和柠檬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和II的所有产品描述,以包括生的和加工过的芝麻籽;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加I及II的所有花生相关条目,以包括花生粉和饼粉。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的所有花生相关条目,纳入通过萃取花生油产生的,无论是否经研磨或呈小颗粒形状的油渣饼及其它固体残留。 ——修改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中斯里兰卡和印度分别指定的,要不就是乌兹别克斯坦制作或保存的辣椒属辣椒(甜椒或甜椒以外的)组合名目(CN)代码,以确保与该法规附件I和II中的这些商品说明相符。 此外, 本执行法规合并第2014/88/EU号执行决定及(EU)2015/94号执行法规——暂停进口或从孟加拉国出口的含或由槟榔叶组成的食品及含尼日利亚干豆类的食品。本次合并的结果是撤销第2014/88/EU号执行决定及(EU)2015/94号执行法规,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不再规定上述措施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涉及产品:
HS代码: 0805 10; 0805 21; 0805 22; 0805 29; 0910 91 10; 0910 91 90; 0708 20; 0806 20; ex 0810 90 75; 1207 40 90; ex 0709 60 99; ex 0710 80 59; ex 1211 90 86; 1404 90 00; 0713 35 00; 0713 39 00; 0713 90 00; ex 1208 90 00; 2305 00 00; ex 2005 99 10; ex 2005 99 80; 200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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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丹麦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5日
内容简述:
如材料生产使用了聚氟烷基化物质(PFAS),本指令旨在禁止食品接触纸及纸板材料投放市场。此禁令包括食品接触纸及纸板使用的所有PFAS,但是其仍有可能投放市场,如果PFAS用于再生纸及纸板或印刷油墨,或如材料中PFAS的可能含量通过功能屏障与食品分离,阻止了含氟物质向食物迁移。 负责机构: The Danish Veterinary and Food Administration(丹麦兽医与食品管理局) Stationsparken 31-33 DK-2600 Glostrup Tel: +(45) 7227 6900 E-mail: 29@fvst.dk Website: www.fvst.dk
涉及产品:
食品接触纸及纸板材料和商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内容简述:
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或我们)宣布,我们归档了一项GNT USA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它建议修改色彩添加剂法规,按照良好生产规范标准扩大螺旋藻(Arthrospira platensis)提取物的安全使用范围。
涉及产品:
HS代码: 2202, 2206, 2208, 2103; ICS代码: 67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认为发布鱼油安全质量要求是为了符合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的以下Codex鱼油相关标准: 条款1 - 鱼油是具备品质或标准的规定食品,为符合Codex鱼油标准特规定定义如下; "鱼油是由脂肪酸甘油脂组成 ,包括取自常作为食品鱼或贝类的乙基酯脂肪酸。鱼油可含有其它脂类和天然非皂化成分。本通报也包括干鱼油。根据鱼类及渔业品作业守则(CAC/RCP 52 2003)第2节,鱼或贝类定义如下: 鱼系指任何冷血(外温性)水生脊椎动物。两栖动物和水生爬行动物不包括在内; 贝类系指常被用作食物的水生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 条款2 - 鱼油划分为以下5类: 由特定种类鱼或贝类派生的指定鱼油; 一种以上混合鱼油或鱼油与鱼肝油混合物派生的非指定鱼油; 由鱼肝派生的及脂肪酸、维他命或其它提取油脂物种代表性的肝脏成分组成的鱼肝油; 1)或2)或3)划分的,经提高特定脂肪酸浓度加工的鱼油派生浓缩鱼油; 及 1)或2)或3)分类鱼油派生的,通常由脂肪酸乙酯组成的浓缩鱼油乙酯; 条款3 - 鱼油生产工序应是用于人类直接消费的精制工序,它包括,但不限于, 从原料中提取原油及高温加热精炼及碱/酸处理原油、清除游离脂肪酸及可进行脱色或脱臭处理。典型的精炼鱼油工序包括若干步骤,如水解、冬化、分馏、极度氢化、再酯化或酯交换; 条款4- 鱼油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液态鱼油 鱼油具体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味道及无异物及腐臭气味; 有些鱼油的脂肪酸成分应符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要求,有些鱼油主要成分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所定规范; 除30%或以上高磷脂浓度鱼油酸值不应超过1g鱼油,45 mg氢氧化钾外,酸值不应超过每1gm鱼油,3 mg氢氧化钾; 过氧化值不应超过1 kg鱼油,5mg当量; 磷脂浓度低于30%重量比的鱼油茴香胺值不应超过20%; 鱼油磷脂浓度低于30%重量比的总氧化值(ToTox)不应超过26%; 深海鲨鱼肝油以外的鱼肝油应符合以下要求: 维他命A不应低于每mL鱼油,40 μg视黄醇当量; 且 维他命D不应低于每mL鱼油,1.0 μg/; 干鱼油; 含水量不应超过5 %重量比; 作为原料的鱼油应符合条款4所指液特定态鱼油的要求;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 其品质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条款5 - 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鱼和鱼油容器应分别符合大众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及容器标准相关通报; 条款6 – 污染物及病原菌不应超过大众卫生部食品污染物相关标准及食品病原性微生物相关标准通报分别规定的最大限量; 条款7 - 鱼油销售生产商及进口商应遵循应遵循大众卫生部生产工序, 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相关通报; 条款8 - 鱼油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通报。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其标签应表达以下信息。 作为原料使用的鱼名称应按指定鱼油及鱼肝油分类标明鱼油的食品名称; 作为鲑鱼油原料使用的鱼来源; 鱼肝油维他命A及D的含量; 鲚鱼油、浓缩鱼油及浓缩鱼油乙酯的二十碳五烯酸(EPA)及二十二碳六烯(DHA)含量; 作为配料的鱼油种类应按生产工艺的降序排列,非指定鱼油、鱼肝油及干鱼油应标明食品名称; 条款9 – 凡含本通报所定鱼油的食品应符合大众卫生部有关该食品的通报(如由鱼油组成的食品补充剂,它应符合大众卫生部食品补充剂相关通报规定的安全、质量、标签或警告说明要求)。 条款10 -本通报前颁发许可证的鱼油销售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循: 本通报生效后不超过2年,现有鱼油可在市场上销售; 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鱼油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条款 11 -本通告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涉及产品:
鱼油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新加坡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内容简述:
为促进冷藏家禽进口到新加坡,已审议了家禽肉及肉制品进口兽医条件。冷藏家禽的两个条件是以新加坡进行的风险评估为依据的: 产品不是来自解冻的冷冻家禽。 产品是根据调整大气条件或其它适用包装,采用密封包装密封的,在≤4℃温度下,其保质期至少为14天。 打算向新加坡出口冷藏家禽的国家/地区必须先通过出口新加坡追溯记录获得冷冻家禽认证。有意向新加坡出口冰鲜家禽的企业必须提供保质期研究和包装信息,以供评议使用。 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的其它兽医条件没有改变。 详细信息请查询新加坡食品局(SFA)网站: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meat-meat-products。
涉及产品:
家禽肉及肉制品(HS代码:0207, 0210, 1601, 1602)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认为,应修订大众卫生部食用脂肪和油的相关通报,以符合CODEX食用脂肪和油及其生产技术的相关标准。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及促进贸易,发布了大众卫生部"食用脂肪和油"通报草案如下: 条款1 – 应撤销以下大众卫生部通报: (1) 大众卫生部通报(23号),B.E.2522 (1979年),关于:花生油; (2) 大众卫生部通报( 233号),B.E. 2544 (2001年),关于:修改大众卫生部通报(23号),B.E.2522 (1979年),关于:花生油; (3) 大众卫生部通报(56号),B.E.2524 (1981年),关于:棕榈油; (4) 大众卫生部通报(184号),B.E.2542 (1999年),关于:棕榈油(2号); (5) 大众卫生部通报(234号),B.E. 2544 (2001年),关于:修改大众卫生部通报(56号),B.E. 2524 (1981年),关于:棕榈油; (6) 大众卫生部通报(57号),B.E. 2524 (1981年),关于:椰子油; (7) 大众卫生部通报(235号),B.E. 2544 (2001年),关于:修改大众卫生部通报(57号),B.E. 2524 (1981年),关于:椰子油; (8) 大众卫生部通报(205号),B.E. 2543 (2000年),关于:油和脂肪; 条款 2 - 食用脂肪和油是具备品质或标准的规定食品。食用脂肪和油的定义修订如下: "食用脂肪和油”系指由适合人类食用植物、动物或海源脂肪酸甘油脂所组成的食品,鱼油除外" 条款 3 - 食用脂肪和油分为以下5类: 1) 从本通报附件1所指植物源获取的脂肪和油; 2) 从本通报附件2所指植物源获取的动物源脂肪和油; 3) 从本通报附件3所指的海源脂肪和油; 4) 经泰国食品药物管理(FDA)局批准的,本通报附件1、2和3所列以外的任何其它来源的脂肪和油,及 5) 由1, 2, 3, 4点所列2种或2种以上不同类脂肪和油、或由大众卫生部某一特别通报特定脂肪和油组成的混合脂肪和油。混合脂肪和油经过机加工、酯交换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工艺处理。 条款4 -混合脂肪和油以外的食用脂肪和油生产工序应如下所示: 1) 通过挤/压机加工、热处理、无加热冷压、用机械法蒸馏和分馏、或用泰国FDA批准的,仅用水洗、沉淀、过滤或离心纯化的其它机械加工; 2) 通过去除游离脂肪酸机械加工或溶液及可用于脱色或除臭处理提取的油和脂肪纯化工序。根据具体情况,它包括通过改质工序的脂肪和油,如分馏、氢化、酯交换或用化学药剂、酶再酯化或催化剂加热; 或 3) 泰国FDA批准的其它工艺。 条款 5 - 食用脂肪和油应符合以下品质或标准; 1) 液态或半固态食用脂肪和油 • 脂肪和油(视情况而定)具体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味道及无异物及腐臭气味; • 有些脂肪和油的化学及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附件4规定的要求; • 有些脂肪和油的脂肪酸成分应符合本通报附件5规定的要求; • 酸值应用1微克(gm)脂肪和油所含…微克(gm)氢氧化钾表示,且符合按脂肪和油类型或工艺所定限值。当酸值用游离脂肪酸百分比表示时,游离脂肪酸与酸值的转换百分比应符合此要求; • 过氧化值应用每公斤脂肪和油的毫克当量来表示,且符合按脂肪和油类型或工艺所定限值; • 根据情况不同,105℃的水分及挥发物应符合按脂肪和油类型或工艺所定限值; • 除猪油及牛杂油不得含任何皂含量外,皂含量应超过0.005%的重量百分比; • 除原生橄榄油不超过0.1%的重量百分比外,不溶性杂质应不超过0.05%的重量百分比; • 根据脂肪和油的类型或工艺(视情况不同),查出的污染物水平(矿物油, 铁和铜)不得超过该限值。 2) 液态或半固态混合脂肪和油 • 根据情况不同,混合前的脂肪和油品质或标准应符合这种单一脂肪和油的特别要求,且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附加品质或标准。 3) For 干脂肪和油 • 含水量不应超过5 %的重量百分比; • 根据情况不同,作为原材料的脂肪和油应符合这种单一脂肪和油的特殊要求; •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 其品质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条款 6 -大众卫生部食品污染物标准及食品病原微生物标准相关通报分别规定的污染物、病原体不应超过的最大限量: 条款 7 – 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食用脂肪和油容器应分别符合大众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及容器标准相关通报: 条款 8 - 销售食用脂肪和油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应遵循: 1) 大众卫生部通报,关于:生产工序, 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 2) 严禁回收食用油用于脂肪和油生产加工。 条款 9 - 脂肪和油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通报。此外,根据不同情况,其标签应表达以下信息; 1) 除混合脂肪及油外,生产过程应标明油脂的食品名称; 2) 作为配料的脂肪和油种类及混合比应按生产工艺的降序排列,混合所用油脂应标明混合油脂的食品名称。 条款 10 -本通报前颁发许可证的食用脂肪和油销售生产商及进口商应遵循: 1) 本通报生效后不超过2年,现有脂肪和油可在市场上销售; 2) 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脂肪和油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条款 11 -本通告将于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涉及产品:
食用脂肪和油(ICS代码: 67.200)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智利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3日
内容简述:
本通报文件规定以下进口要求: 1. 托运货物必须附有产地国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内含以下附加声明: 产源 – 秘鲁: 托运货物无热带拂粉蚧(Ferrisia malvastra)、丝粉介殼蟲(Ferrisia virgata)及鳞粉蚧(Nipaecoccus nipae)。 产源 – 阿根廷: 托运货物无热带拂粉蚧(Ferrisia malvastra)、丝粉介殼蟲(Ferrisia virgata)、鳞粉蚧(Nipaecoccus nipae)、葡萄粉蚧(Planococccus ficus)及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2. 托运货物不含土壤。 3. 果实不得含叶、花和植物残体. 4. 托运货物必须采用未使用过的新包装运输,并按照现行法规粘贴标签或标记。 5. 货物必须储存、运输、妥善保护并加盖公章,以保持其植物检疫认证。 6. 每批货物都要接受入境点海关检查,以确保实物与文件符合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7. 包装用木材、托盘和垫材必须符合"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规范准则"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5条)。 8. 如发现了本决议未包括的活检疫有害生物,除非采取了技术与操作上可行的措施,否则将构成拒收或转口该批货物的理由。
涉及产品:
葡萄干(Vitis vinifera)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3日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第(EC)1107/2009号法规,不再继续批准活性物质氟草胺(Benfluralin)。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含活性物质氟草胺(Benfluralin)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不再批准的决定是根据第(EC)1107/2009号法规对作为杀虫剂活性物在欧盟使用进行首次评估结果为依据的。该物质曾根据91/414/ EEC号指令经过评估和批准。 本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及含该物质的植保产品投放市场。在不批准及所有含该物质的库存产品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单独采取措施并根据SPS程序分别发布通知。 根据TBT协议规定,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将通过第G/TBT/N/EU/718号文另行通知。
涉及产品:
氟草胺(Benfluralin) (杀虫剂活性物质)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3日
内容简述:
韩国建议修改"儿童饮食生活方式特别管理法案"。 修改内容包括将钠、糖等营养成分检测结果向网络公开并延长质量认证有效期的声明。
涉及产品:
食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澳大利亚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3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3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塞舌尔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通知涉及针对土耳其报道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BRFV)采取的决定。 塞舌尔生物安全署决定采取防止该病毒进入塞舌尔并在境内定殖和扩散的措施。 所有土耳其出口塞舌尔的番茄货物应: 源自生产温室; 检测、声明和认证无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BRFV),立即生效。
涉及产品:
鲜番茄——0702.0000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以生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各类乳制品的生产。
涉及产品:
乳制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以L-抗坏血酸和碳酸氢钾或碳酸钾为原料,经化学反应、结晶、干燥等工艺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L-抗坏血酸钾。
涉及产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 L-抗坏血酸钾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类或大豆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
涉及产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以三氧化铬及盐酸为原料进行反应,经还原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氯化铬。
涉及产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铬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以硫酸锰和碳酸氢铵等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碳酸锰。
涉及产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 碳酸锰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20年5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标准适用于以亚硒酸、氢氧化钠反应制得亚硒酸钠,再用过氧化氢将亚硒酸钠氧化得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硒酸钠。主要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硒酸钠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涉及产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硒酸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