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S通报
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对保健食品生产者制定良好制造方法(GMP)的标准和管理要求。
涉及产品: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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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专员尚未做出规定的新功能成分的批准、程序、数据要求、加工期法规的制定。
涉及产品:
新功能成分的批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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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涉及产品: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在农产品,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玉米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梯牧草、野豌豆、小麦粒、棉籽、花生、稻谷粒及大豆上使用时;及当乙酸(Acetic Acid)应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和谷物储藏区,或描述为谷物或干草产品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在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的肉及肉产品和肉类副产品、乳类及蛋类内或表面的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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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确定既可用于保健食品,还可用于医疗用途的成分。它还规定了与药品相同或类似的保健食品的标准。
涉及产品:
仅限医用成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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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本法规对蜂蜜及蜂房上的麝香草酚及胺树油残留物规定了有时限的残留限量要求的免除。该措施是对美国环保署(EPA)按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及灭鼠剂法(FIFRA)第18节关于批准在蜂箱中使用该类杀虫剂规定的反应。本法规消除了对在蜂蜜及蜂房内或表面的杀虫剂麝香草酚及胺树油残留物规定最大残留限量的需要。对麝香草酚及胺树油残留物限量要求的有时限的免除将于2005年6月30日到期并被撤消。
涉及产品:
在蜂蜜及蜂房使用杀虫剂麝香草酚及胺树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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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 第1章含一般原则,一般原则包括保健食品的范围,相关官方法规,可接受性的确定,术语定义,等;― 第2章含保健食品的一般标准和规范,它包括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的成分、生产标准;― 第3章含补充营养品、人参产品、红参产品,鳗鲡油产品、含EPA及/或DHA的产品、蜂王浆产品、发酵产品、花粉产品、含鲨烯产品、酶产品、含乳酸菌产品、鸀藻产品、螺旋藻属产品、含微克亚麻酸产品、微生物油产品、微生物产品、蛋黄素产品、含二十八烷醇的产品、含烷氧基甘油产品、葡萄籽油产品、发酵植物提取的产品、黏多糖蛋白质产品、含叶鸀素产品、蘑菇类产品、芦荟产品、日本杏提取产品、软壳海龟产品、含beta胡罗卜素的产品、含壳聚糖产品、含chitooligosaccharide的产品、含葡糖胺产品、蜂胶提取产品的标准和规范;― 第4章含样品的收集和处理;― 第5章含保健食品的检验方法。
涉及产品:
保健食品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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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环保署主动建议,修订腐殖酸盐(Humic Acid),钠盐及包括腐殖酸盐、钾盐及腐殖酸盐的现有限量的免除。按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的规定,该类腐殖酸盐材料作为杀虫剂配方内的惰性成分,应用于农作物的种植。
涉及产品:
杀虫剂成分腐殖酸(Humic Acid)——特别是以腐殖酸(Humic Acid)为成分的钠盐及钾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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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美国环保署收到以下申请,要求按照FIFRA第3(c)(4)节的规定,注册一种杀虫剂产品,它含有以前任何注册产品中都不包含的新活性成分。本申请收悉通知并不代表环保属署的决定。 该产品含有以前任何注册产品都不包含的活性成分。 1. 申请号: 6769-ENL;申请人: BASF Corporation, P.O. Box 13528, Research Triangle Park, NC 27709;产品名称: BAS 670 336SC杀虫剂;产品类别: 除草剂;活性成分:[3-(4,5- dihydro-isoxazol-3-yl)-4-methanesulfonyl-2-methylphenyl]-(5-hydroxyl-1-methyl-1H-pyrazol-4-yl) Methanone,含量29.7%;拟议级别/用途:无。用于控制玉米上杂草。 2. 申请号: 6769-ENU;申请人: BASF Corporation;产品名称: BAS 670H专用杀虫剂;产品类别: 除草剂;活性成分:[3-(4,5- dihydro-isoxazol-3-yl)-4-methanesulfonyl-2-methylphenyl]-(5-hydroxyl-1-methyl-1H-pyrazol-4-yl) Methanone,含量99.2%;拟议级别/用途:无。用于除草剂配方。
涉及产品:
在玉米上和除草剂配方中使用杀虫剂Methanone(3-(4,5-dihydro-isoxazol-3-yl)-4-methanesulfonyl-2-methylphenyl)-(5-hydroxyl-1-methyl-1H-pyrazol-4-yl)用于控制杂草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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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KFDA)专员尚未做出规定的新型保健食品标准和规范的批准、程序、数据要求、加工期法规的制定。
涉及产品:
有关新型保健食品的标准和规范的批准法规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4日
内容简述: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订40CFR第180部分,对于棉花内或表面的杀虫剂Bacillus Thuringiensis VIP3A昆虫控制蛋白,根据COT102事件的描述及其生产所必要的基因材料,免除残留限量要求。
涉及产品:
使用杀虫剂Bacillus Thuringiensis VIP3A昆虫控制蛋白,以特效COT102和棉花内或表面生产所必要的基因材料表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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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许多国家出现了疯牛病,卫生部高度关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特授权公布:(i) 撤消卫生部第240号通报(2001)项下禁止进口或销售的食品:(ii) 禁止以下食品的进口或销售:(a) 上述提及有疯牛病国家的牛肉及牛肉产品,除:a.1.乳类及奶制品;a.2. 牛皮派生出的凝胶及胶原质; 但这些产品必须附有产地国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授权的个体机构签发的消费安全证书:且,(b) 从牛骨中提炼的凝胶, 除非有产地国主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授权的个体机构签发的消费安全证书。如果牛骨产自上述一国家,必须提供补充声明:b.1.所有牛骨、脊椎及关节连接筋部分已完全脱离;b.2.碱性或酸碱除菌处理必须经过至少为138°C/4 sec的热处理时间,或同类标准的任何其它方式。
涉及产品:
牛肉及牛肉产品、凝胶、胶原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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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本指令草案对现有的活性物质规定了欧盟一致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2,4-DB, 利谷隆(linuron)、二甲戊乐灵(pendimethalin)、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二氟氯氰菊酯(beta cyfluthrin)、异菌脲(iprodione)及新的活性物质:甲氧咪草烟(imazamox)、环氧嘧磺隆(oxasulfuron)、乙氧磺隆(ethoxysulfuron)、甲酰胺磺隆(foramsulfuron)、快恶习草酮(oxadiargyl)及氰霜唑(cyazofamid)。所有这些物质目前已被列入91/414指令附件I。当该物质用于未预见到的特定商品时,某些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为检测低限。
涉及产品:
谷类(CN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007、1008)、动物源性食品(CN02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某些果类蔬菜CN标题 0702—0713; 葫芦(CN 0807)、坚果(CN0801及0802)、酿酒葡萄(CN 0806)、梨果(CN 0808)、核果(CN 0809)、草莓、(无核)葡萄干及其它浆果(CN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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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有必要修订增香乳的规定,卫生部授权向公众通报:― 废除卫生部No.35 (1979)、No.109 (1987)通告;― 增香乳被列为特殊控制食品;― 如完全符合增加食品营养的规定,其它营养品可列为牛奶制品;― 规定每一种特殊牛奶制品的热处理、储存和货架期要求、标准和质量。― 食品添加剂、食品色素、生产方式,设备及储存及食品包装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的部级通报;― 必须符合食品标签规定及本通报的特殊标签规定;― 需要通过注册食品配方及标签批准的食品必须在生效后的180天内按该通报条款申请更正。
涉及产品:
增香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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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秘鲁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制定秘鲁从智利进口鲜核果的植物检验要求。
涉及产品:
智利的鲜杏08.09.10.00.00、鲜樱桃08.09.20.00.00、鲜桃和油桃08.09.30.00.00、鲜李08.09.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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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报导儿童因食用小包装的果冻食品而窒息死亡,公共卫生部授权进行通报,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所有包装形式的、直径或最大截面不超过4.5 cm 的含葡萄甘露聚糖或魔芋粉的果冻食品。
涉及产品:
果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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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有必要修订牛奶的规定,卫生部授权向公众通报:― 废除公共卫生部No.26 (1979)、No.149 (1993)及No.218 (2001)通告;― 牛奶产品被列为特殊控制食品;― 经热处理的鲜奶、奶粉、炼乳、调制奶及全脂奶等牛奶制品;― 如完全符合增加食品营养的规定,其它营养品可加入牛奶制品中;― 对每种特定的牛奶制品规定热处理、标准、及质量、储存及货架期要求;― 本通报附带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说明;― 牛奶品标签必须符合食品标签规定及本通报的特殊标签规定;― 用于销售的牛奶制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符合食品生产方式、设备及储存的规定;― 牛奶制品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包装的规定,且― 需要通过注册食品配方及标签批准的食品必须在生效后的180天内按该通报条款申请更正。
涉及产品:
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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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有必要修订其它奶制品的规定,卫生部授权向公众通报:― 废除公共卫生部No. 36 (1979)通告;― 被列为特殊控制食品的其它乳制品;― 对每一种特别产品的热处理、储存和货架期要求、标准及质量做出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食品色素、生产方式,设备及储存及食品标签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的部级通报;― 需要通过注册食品配方及标签批准的食品必须在生效后的180天内按该通报条款申请更正。
涉及产品:
其它奶制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因报导有人因食用由于河豚毒素可能致死的河豚而患病,公共卫生部授权向公众通报,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任何河豚及由河豚肉制成的食品.
涉及产品:
河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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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对于有必要批准斯蘀维亚属植物(Stevia) 的提取物斯蘀维苷(Stevioside)作为一种人体重量控制的合成食品,卫生部授权向公众通报:― 由斯蘀维亚属植物(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提取的斯蘀维苷列为特殊控制食品;― 斯蘀维苷必须具备本通告规定的质量和标准;― 根据部No.121号通告(1989)的规定,含斯蘀维苷的食品必须明确限用于控制体重;且― 除必须执行本通报规定的某些规定外,斯蘀维苷及含斯蘀维苷的食品必须按有关部级通报的关于标签的一般规定加贴标签,如,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斯蘀维苷标签必须标明 "斯蘀维亚属植物提取的斯蘀维苷" 及"只限成人"。不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必须标明“只用于控制体重”。用于控制体重的斯蘀维苷标签必须标明"斯蘀维亚属植物提取的斯蘀维苷"。
涉及产品:
斯蘀维苷(Stevioside)及含斯蘀维苷(Stevioside)的低热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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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泰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3年7月2日
内容简述:
由于甲醇(Methyl alcohol)被接受为食品生产中的一个加工辅助物,考虑食品法典的标准,授权泰国公共卫生部向公众公布甲醇(Methyl alcohol) 可以作为某些食品的加工辅助物,即:(i) 按照公共卫生部NO.38 (1979)通告,Calcium 5’-ribonucleotide或Disodium 5’-ribonucleotide被确定为特殊控制食品;(ii) 按照公共卫生部NO.262 (2002)通告,甜菊苷(Stevioside) 被确定为特殊控制食品;要求本授权许可内的甲醇(Methyl alcohol)具备本通报规定的性质、规范及杂质限量并且上述食品内的最大残留限量为50 mg./kg.。
涉及产品:
甲醇(Methyl alco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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