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免除食品内或表面某些杀虫剂化学物残留限量要求的杀虫剂申请的归档通知
通报时间:2003年7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美国环保署收到一份杀虫剂申请(3F6516),建议按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346a(d) 408(d) 节的规定,修定40CFR条第180部分,免除生化杀虫剂乙酸(Acetic Acid) 的残留限量要求。根据修订的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FDCA)21 U.S.C. 408(d)(2)(A) (i)的规定,Eastman化学公司,提供了以下支持该申请的信息、数据及论据信息。该申请概要是由申请方草拟的,它代表了申请人的意见。该申请概要向美环保署宣布了关于杀虫剂化学残留物检测和测量的分析方法描述的可用性,或该方法不必要的解释。申请人建议,乙酸(Acetic Acid)作为谷物及干草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的要求。内容如下: 1. 当乙酸(Acetic Acid) 作为杀菌剂或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的残留限量要求:紫花苜ꐀ、大麦粒、百慕大草、莓系属的木草、雀麦草、三叶草、谷粒、豇豆草、牛毛草、胡枝子、羽扇豆、燕麦粒、果园草、花生草、peavine干草、黑麦草、高粱粒、大豆草、苏丹草、梯牧草、野豌豆及小麦粒、谷类或干草类产品; 2. 在以下情况,乙酸(Acetic Acid)在肉类和肉类副产品的内或表面免除其残留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当用于牲畜饮用水、家禽垃圾以及饲料及谷物储藏区的除菌剂/杀真菌剂时,牛、绵羊、猪、山羊、马及家禽、乳类及蛋类品; 3. 当乙酸(Acetic Acid)作为杀菌剂/防腐剂在产后使用时,可申请免除在以下农产品原材料内或表面残留物的残留限量要求:棉花籽、花生、水稻粒及大豆。 值得注意的是,免除该残留限量的要求,重新规定了以前批准乙酸(Acetic Acid)用于该用途的相同的免除标准。目前当按40 CFR 180.1001(c)乙酸(Acetic Acid)用做催化剂时,免除其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前,当乙酸(Acetic Acid)用做上述产品的防腐剂时,免除残留限量要求(40 CFR 180.1029)。该免除已被取消,但只是由于注册人当时不希望保留注册。注册取消后,残留限量的免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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