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通报
国家地区:
韩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拟对食品标签标准作出如下修订以减少对食品标签的限制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 - 撤销与韩语一起使用的外语字体大小规定; - 考虑到产品质量区别,通过允许企业设定“每份用量”,扩大“每份用量”的范围; - 将只允许特殊膳食使用的维生素和需物质营养标签扩大到常规食品; - 允许婴儿配方等食品标明营养成分名称及含量,而不仅仅是营养参考值百分比。 - 撤销了人参和红参标准说明。
目标理由:
保护消费者,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涉及产品:
食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本法规提案规定了制定和应用共同体生态标签计划的规则。法规提案计划取代2000年7月17日的,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奖励计划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980/2000。法规提案应当简化现有的欧盟生态标签计划、减少官僚机构、将范围扩大到同样也包括加工食品和水产业产品,并且通过使用生态标签促进这些具有高度环境性能的产品。对每一种产品种类规定特殊生态标签标准的措施将以本法规为基础制定。该生态标签计划是自愿性的;然而,如果经营者希望使用该生态标签,其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目标理由:
本法规提案的全面目标是基于市场中最佳的经营者,通过规定产品和服务的良好环境性能基准,鼓励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以及服务的可持续提供和利用。
涉及产品:
在共同体市场提供分销、消费或使用的所有物品或服务,无论是付费的还是免费的。关于食品,应当只适用于加工食品及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产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以色列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现行标准SI 1417的要求已宣布为强制性要求。
目标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
涉及产品:
洗碗机用洗涤粉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日本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为了基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1958年的协定,使这些法规与第 6、 7、 23、 38、 48、 70、 77、 91、 104、 119和123号法规相一致,修订关于灯、重型和加长车辆后标志牌等相关法规,修正案针对两轮等机动车辆。
目标理由:
本法规修正案的目的是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并且与相关的国际标准相一致。
涉及产品:
机动车辆(87.01-08;87.11;87.13-14;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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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新西兰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咨询文件概述了新西兰食品安全局(NZFSA)提案,提出了规定食品膳食补充剂成分和标签要求的食品标准-新西兰食品(补充食品)标准。新标准整合了大部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新标准规定了一个2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产品可以选择遵守现行食品膳食补充剂要求或新食品标准要求。
目标理由:
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涉及产品:
食品(译者注)( HS: 1-22章)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内容简述:
特此通告,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一项执行关于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闭状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的法规。本法规规定了投放欧盟市场的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的强制性要求。 该要求规定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本法规生效之后一年应用,并且规定了在待机/关闭状态由功能性而定的1瓦/2瓦的最大功率消耗标准。 第二阶段在本法规生效之后四年应用,并且规定了在待机/关闭状态由功能性而定的0.5瓦/1瓦的最大功率消耗标准。此外,产品必须提供达到待机或关闭状态功率消耗要求的待机状态,和/或关闭状态,和/或其它工作状态,并且产品必须提供某种功率管理的功能。 所应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在本法规草案中说明。通过CE符合性标志和符合性声明来确保并声明符合这些要求。
目标理由:
本法规旨在确保符合这些要求的设备在欧盟内自由的流通,并且通过鼓励应用现有的具有成本效益的和非专利的技术,减少涉及待机和关闭状态的耗电量和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
涉及产品:
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12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以色列
通报类型:
勘误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8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巴西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关于绝缘橡胶手套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颁法案草案。
目标理由:
人类安全
涉及产品:
绝缘橡胶手套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巴林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835 “绵羊、山羊、牛、骆驼和水牛的器官与内脏( 冷藏和冷冻)”第7条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并且能够防止产品污染。标准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如:品牌、器官与内脏的来源、有效期、屠宰日期或生产日期、原产地等。
目标理由:
坚持消费者保护
涉及产品:
绵羊、山羊、牛、骆驼和水牛的器官与内脏( 冷藏和冷冻)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中国香港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环保署(EPA)提议撤回关于克百威的所有容许量。
目标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
涉及产品:
克百威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巴林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散装椰枣”第7条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椰枣应包装在能够防止产品污染及保持天然特性的适当、干燥和清洁食品容器内。标准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及原产地。
目标理由:
坚持消费者保护
涉及产品:
散装椰枣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加拿大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科学证据已经明确的将某些食品配料与当患有食物过敏症、腹腔疾病或亚硫酸盐过敏症的个体食用时的不良反应联系起来。这些反应的范围从轻微到严重,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应可能发展成过敏性休克和死亡。对于这些个体,在处理他们情况中避免该特殊食品是关键的因素。 目前的《食品药品法规》(“法规”)要求大多数预包装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按其比例递减次序声明预包装产品的配料。然而,法规的分项B.01.009(1)和(2)明确的从配料表声明中免除了某些配料、配制品和混合物的成分。同样,一些目前允许在配料表上使用的通用名称也不能为敏感的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他们避免可能引发潜在不良反应的食品。结果,标签上的信息不一定包括与这些消费者需求相关的信息。 本法规修正提案将通过要求当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时,强制性声明普通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来源来加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这种食品过敏原和麸质来源的声明将要求用一致和易懂的术语。例如,如果酪蛋白在某种预包装产品中存在,‘乳’一词要求在该产品标签的配料列表中,或是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出现。另外,关于淀粉、改性淀粉、水解蛋白质和卵磷脂的通用名称将修订,以提供关于这些配料来源的信息(例如,小麦淀粉)。 这些拟议的修订同样还要求当亚硫酸盐在预包装产品中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存在时,声明添加了亚硫酸盐。这种说明要求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随后跟着亚硫酸盐的通用名称之一。 这些法规修正提案不适用于作为交叉污染的结果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的食物过敏原或麸质。 在该法规B.01.008(2)(f) 和(g)段中提到标准酒精饮料和醋不要求配料列表。对于这些产品,在该产品中存在的每一种食物过敏原的来源和每一种麸质的来源,以及添加的亚硫酸盐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在该产品中存在时,必须在标签上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说明。
目标理由:
保护人类健康
涉及产品:
源自以下任何一种食品的食物过敏原: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子、开心果胡桃、花生、芝麻、小麦、远古硬质小麦、斯佩耳特小麦、黑小麦、蛋类、乳类、大豆、甲壳类动物、 贝类、鱼类;来自以下谷类的谷物麸质:大麦、燕麦、裸麦、黑小麦、小麦、远古硬质小麦和斯佩耳特小麦;添加亚硫酸盐的食品;以及标准的酒精饮料和醋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哥伦比亚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哥斯达黎加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巴林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食用植物油-第II部分”第5、6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法规规定产品应包装在能够防止产品损坏及污染并且能够保持产品天然特性的清洁、干燥、适当和卫生容器内。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如:植物油名称、有效期、添加剂清单等。
目标理由:
坚持消费者保护
涉及产品:
食用植物油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欧盟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规定了在其附件中列出的物质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最迟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撤回对含有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草案仅涉及这些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和国家关于杀虫剂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目标理由: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 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市场上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 在本委员会决议草案附件中列出的物质是该工作程序第三阶段所覆盖的物质。 本委员会决议草案附件中列出的物质的通报人通知委员会,他们自愿撤回对这些活性物质的证明。因而,这些活性物质应当不包括在指令91/414/EEC的附件I 中。然而,该程序允许通报人提出新的申请,只需提交针对导致采用该不包括决议的特定问题所必需的补充数据。 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条规定,成员国允许处理、贮存、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这些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应当最迟于2011年12月31日终止。
涉及产品:
49种杀虫剂活性物质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美国
通报类型:
遗补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更多内容:
国家地区:
巴林
通报类型:
正文
通报日期:
2008年8月7日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含有水分的椰子产品:椰奶和椰奶油”第7、9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法规规定产品应包装在能够保持产品天然特性的安全、卫生和适当容器内。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如:产品名称、热处理类型等。
目标理由:
坚持消费者保护
涉及产品:
含有水分的椰子产品:椰奶和椰奶油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