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通报

G/SPS/N/EU/411 委员会2019年12月17日第(EU)2020/689号授权法规——补充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某些列明及新生疫病监督、根除计划及非疫状态规定的第(EU)2016/429号法规(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2020/09/01
  • 国家地区:

    欧盟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 通报日期:

    2020年9月1日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法规补充欧盟动物卫生法(第(EU)2016/429号法规)有关欧盟某些列明及新发疫病监督、根除计划及非疫状态的已定规则。在此方面,规定如下: (a)为确保在欧盟境内查出所列疾病,并在相关条件下检测出新型疾病,主管机构的监督规定和条件; (b)哪些疾病需要欧盟监测计划及法规的确定标准及制定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实施此类欧盟监测计划要求的规定; (c)制定主管当局如何在欧盟对所列具体疾病实施强制与选择性根除方案的规则,重点是疾病控制策略、中期及最终目标及其适用期; (d)根据强制与选择性根除方案,欧盟主管当局和经营商应采取的措施; (e)给予欧盟成员国非疫病状态地区的资格及水生动物划区的详细规则; (f)欧盟主管当局和经营商为保持欧盟成员国、区域和划区的非疫病状态而实施监测与生物安全措施的详细规定; (g)关于暂停、撤销及恢复欧盟非疫病状态的补充规定; (h)确保《动物卫生法》前已有规则顺利过渡的必需规则。

  • 涉及产品:

    陆生动物及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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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EU/409 委员会2019年12月17日第(EU)2020/687号授权法规——补充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某些列明疫病防控法规的第(EU)2016/429号法规(欧洲经济区相关文本): 2020/08/31
  • 国家地区:

    欧盟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31日

  • 内容简述:

    本通报法规补充欧盟动物卫生法[(EU)2016/429号法规]已定的欧盟某些列明疫病的防控规则。该法规所定规则[ (EU) 2020/687号法规]阐述了当爆发严重影响牲畜的动物疫病时适用于欧盟疫病的控制措施。该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替代”欧盟现有法案所规定的法规,它制定了欧盟爆发此类疫病时采取的疫病控制措施。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意见,它吸取了新科学知识、所获经验,并根据欧盟动物卫生新政策框架及国际标准更新了条件。它制定了某些动物疾病的相关法规: (a) 当怀疑且经官方确认欧盟饲养的陆生和水生动物患有疾病时所采取的疾病控制措施; (b) 当官方确认欧盟饲养动物患病时设立的限制区; (c) 在采取了疾病控制措施及欧盟官方确认疾病的情况下恢复限制区内的动物种群; (d) 怀疑欧盟野生陆/水生动物患有疾病且经官方确认后的控制措施。

  • 涉及产品:

    陆生动物、水生动物生发产品、动物源产品及动物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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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BRA/1761 2020年8月17日第200号条例。将一项以制定外国渔船进口及国有化法规和程序为目的的标准指令提案提交公众咨询。 2020/08/31
  • 国家地区:

    巴西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31日

  • 内容简述:

    将一项以制定外国渔船的进口和国有化法规和程序为目的的标准指令提案提交公众咨询。

  • 涉及产品:

    外国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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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TUR/109/Add.2 土耳其农林部通知——为防止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传入并在土耳其境内扩散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2020/08/31
  • 国家地区:

    土耳其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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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KOR/622/Add.2 新增禁止叶缘焦枯病菌(Xylella fastidiosa)宿主 2020/08/31
  • 国家地区:

    韩国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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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KWT/77 2020年第1273号部级决定(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家禽禁令)。 2020/08/31
  • 国家地区:

    科威特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31日

  • 内容简述:

    因爆发高致病性禽流感(H7N7),禁止进口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所有种类家禽的决定,经70℃高温处理的除外。

  • 涉及产品:

    所有种类家禽及家禽蛋/蛋制品(新鲜、冷冻、冷藏及加工),经70℃高温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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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PER/896 管理决议草案——制定进口产源于新西兰猕猴桃[美味猕猴桃(Actinidia deliciosa)与中华猕猴桃(Actinidia chinensis)]的强制植物卫生要求。 2020/08/28
  • 国家地区:

    秘鲁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8日

  • 内容简述:

    继完成相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后,进口产源于新西兰猕猴桃[美味猕猴桃(Actinidia deliciosa)与中华猕猴桃(Actinidia chinensis)]的植物卫生要求草案已提交公众评议。

  • 涉及产品:

    猕猴桃[美味猕猴桃(Actinidia deliciosa)与中华猕猴桃(Actinidia chinen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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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AUS/502/Add.1 谷斑皮蠹紧急措施通报 2020/08/28
  • 国家地区:

    澳大利亚

  • 通报类型:

    紧急措施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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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CAN/1334 拟定最大残留限量:唑螨酯(fenpyroximate) (PMRL2020-27); 2020/08/28
  • 国家地区:

    加拿大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8日

  • 内容简述:

    第PMRL2020-27号通报文件的目的是就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定唑螨酯(fenpyroximate)的列明最大残留限量(MRLs)进行咨询: MRL (ppm) -1    原生农产品(RAC)及/或加工商品。 15                     橘油-2; 1.0                    柑橘果(作物10组)(修订)-3。 1 ppm = parts per million 2该MRL拟替代柑橘油内/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10 ppm; 3该MRL拟替代作物10组内/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5 ppm(修订); 根据加拿大卫生部网站杀虫剂及有害生物管理一节残留化学物作物组网页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pesticides-pest-management/public/protecting-your-health-environment/pesticides-food/residue-chemistry-crop-groups.html,,每种商品的拟定最大残留限量都列在作物分组里。

  • 涉及产品:

    柑橘内/表的杀虫剂唑螨酯(fenpyroximate);ICS代码: 65.020, 65.100, 67.040, 67.080, 6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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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BRA/1760 2020年8月17日第897号决议草案。 2020/08/27
  • 国家地区:

    巴西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7日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拟修订1999年5月19日第105号RDC决议——规定食品接触包装及塑料容器的技术要求;2012年11月16日第56号RDC决议——制定准许生产食品接触包装和塑料容器的单体、起始单体及聚合物的肯定清单及2016年6月29日第88号RDC决议—— 制定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和纤维素材料,以更新食品接触物质的卫生要求。 另本决议草案将通报TBT委员。

  • 涉及产品:

    HS代码:2106;ICS代码:1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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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CAN/1333 拟定最大残留限量: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 (PMRL2020-26) 2020/08/27
  • 国家地区:

    加拿大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7日

  • 内容简述:

    第PMRL2020-26号通报文件的目的是就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定的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列明最大残留限量(MRLs)进行咨询: MRL (ppm) -1     原生农产品(RAC)及/或加工商品。 35                     芝麻菜、芥兰菜-2、阿比西尼亚卷心菜、海甘蓝、水芹、陆生水芹、 汉诺威沙拉、玛卡、日本沙拉菜、萝卜叶、芝麻菜、荠菜、芜菁叶及 豆瓣菜; 30                    茶(干茶叶); 8                      稻米、野生稻-3; 3                      番石榴; 1.5                   朝鲜蓟; 0.6                   木瓜-4; 0.4                   未去纤维棉籽-5。 1 ppm = parts per million 2该MRL拟替代当前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1.9 ppm; 3该MRL拟替代当前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01 ppm; 4该MRL拟替代当前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3 ppm; 5该MRL拟替代当前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0.05 ppm。

  • 涉及产品:

    不同商品内/表的杀虫剂苯醚甲环唑(Difenoconazole);ICS代码: 65.020, 65.100, 67.040, 67.080, 67.140, 6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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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CRI/232/Add.1 进口任何来源大麻籽的第063-2020-ARP-SFE号管理决议 2020/08/26
  • 国家地区:

    哥斯达黎加

  • 通报类型:

    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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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THA/327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发布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B.E.….(....)——“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 2020/08/26
  • 国家地区:

    几内亚,泰国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泰国麻醉品法案项下麻醉品计划列表5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所提及的豁免大麻某些部分,促进经济作物大麻的政府政策,尤其是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食品法案项下食品业准用的非活性大麻籽,大众卫生部(MOPH)认为,准许用作食品配料的大麻籽、大麻籽油须遵从食品法,且符合供人食用的用途。因此,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已发布如下: 第1条款——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应属一种专控食品。 第2条款——本通报规定以下定义;     “大麻籽” 系指大麻种子,学名Cannabis sativa L.subsp.sativa。     “大麻籽油” 系指大麻籽获取的脂肪酸甘油脂。     “大麻籽蛋白质”系指由氨基酸组成的大分子有机化合物。大麻籽油经压榨萃取后,每克脱壳大麻籽或大麻籽粉可提供4热卡。     “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系指常规食品以外的消费产品,其成分包括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此类产品有片剂、胶囊、粉末、薄片、液体或其它形态,属非常规食品。它是为获取健康益处的消费者所提供的产品。 第3条款——大麻籽要求 1) 根据大麻麻醉品计划5相关部级法规,可发芽大麻籽生产商、进口商或卖家应获取生产、进口、销售或占有许可证。 2) 食品用大麻籽的质量和标准应如下所示:     2.1) 根据佛历2522年(公历1979年)泰国麻醉品法案规定,应采用麻醉品计划列表5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要求的非活性种子;     2.2)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以及下列要求;     (1) 镉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0.3 毫克。     (2) 铅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10毫克。 2.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5毫克。     (2) 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每公斤干重大麻籽30毫克。     THC及CBD总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2.4) 杀虫剂残留不得超过含杀虫剂残留食品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所规定的最大限量。     3) 只有质量和标准符合本通报的大麻籽应准许才能用于生产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或保健品。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应符合泰国食药局(FDA)发布的相关通报。 第4条款——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保健品餐饮场所的要求 1)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的保健品生产商应视具体情况,满足下列要求;     1.1) 根据大麻麻醉品计划5的法规规定,将可存活大麻籽加工成为饮食场所所用的非活性大麻籽时,生产商应获取所有许可证。此外,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守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相关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     1.2) 当饮食场所直接食用非活性大麻籽时,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守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及食品储存相关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     生产商应保持生产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或含大麻籽保健品所用的大麻籽油数量记录。 第5条款——大麻籽油的要求 1)大麻籽油的生产加工应采用泰国食药局(FDA)批准的榨制或机械加工方法进行机械加工,用水清洗、沉淀、过滤或或离心脱水法净化。 2) 大麻籽油的质量和标准如下:     2.1) 大麻籽油具体特性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香味,且无异物和腐臭气味;     2.2) 皂化值为184-205 mg KOH/g油;     2.3) 韦氏碘值为153-167;     2.4) 非皂化物不得超过15 g/ kg油;     2.5) 每克油的酸值不得超过4.0 mg KOH。当酸值表示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时,游离脂肪酸百分比与酸值的换算法应符合本要求;     2.6) 每公斤油的过氧化值不得超过15毫当量的活性氧;     2.7) 105 C下的水份及挥发物不得超过0.2% m/m;     2.8) 皂含量不得超过0.005 % m/m;     2.9) 不溶性杂质不得超过0.05% m/m;     2.10) 大麻籽油的化学及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规定的要求;     2.11) 大麻籽油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要求。当脂肪酸的组成与附件2不同时,应征得泰国食药局(FDA)的批准;     2.12)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    2.1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    (1) 每公斤大麻籽油所含四氢大麻醇(Total THC)总量不得超过10毫克。     (2) 每公斤大麻籽油所含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75毫克。     THC与CBD总量的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    (3) 不含矿物油;     (4) 每公斤大麻籽油含铁不得超过5.0毫克;     (5) 每公斤大麻籽油含铜不得超过0.4毫克。     2.14) 病原体不得超过食品病原微生物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    2.15) 大麻籽油的食品添加剂、容器及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相关通报。   3) 应只准许质量与标准符合本通报要求的大麻籽油作为一种保健品成分使用。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油应得到泰国食药局(FDA)的批准。 第6条款——大麻籽蛋白质的要求 1) 大麻籽蛋白质的生产加工应是一种机械加工或化工工艺,它从脱壳大麻籽油或大麻籽粉分离出大麻籽油副产品并碾磨成粉末的蛋白质。 2) 大麻籽蛋白质的质量和标准如下所示:     2.1) 大麻籽蛋白质具体特性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香味及无异物;     2.2) 潮湿度不超过10%;     2.3) 执行蛋白质含量应视情况而定;     (1) 在大麻籽蛋白质或大麻籽粉的情况下,不低于30%;     (2) 在浓缩大麻籽蛋白质的情况下,不低于65%;     (3) 在大麻籽蛋白质分离的情况下,超过90%;     2.4) 污染物不得超过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    2.5)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5毫克/公斤;在大麻籽蛋白质或大麻籽粉的情况下,每公斤大麻籽蛋白质不得超过30毫克大麻二酚(CBD);     (2)在浓缩大麻籽蛋白质及分离大麻籽蛋白质的情况下,不得查出四氢大麻醇(THC总量)及大麻二酚(CBD)的总量。     THC与CBD总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    2.6) 病原体不得超过食品病原微生物标准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    2.7) 大麻籽蛋白质食品添加剂、容器及标签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相关通报。     3) 应只准许质量与标准符合本通报的大麻籽蛋白质作为一种保健品成分。其它食品使用大麻籽蛋白质应得到泰国食药局(FDA) 的批准。 第7条款——含大麻籽保健品、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要求。 1)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质量与标准应如下所示:     1.1) 应视情况遵行活性成分的规定;     (1)大麻籽应遵循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2) 本通报规定的大麻籽油应遵循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3)大麻籽蛋白质应遵循本通报规定的质量和标准,且保健品中的含量应根据当局所准许的数量执行。     1.2) 污染物不得超过大众卫生部(MOPH)含污染物食品标准相关通报规定的最大限量;     1.3) 以下物质不得超过要求;     (1) 四氢大麻醇(THC总量)总量不得超过5毫克/公斤食品。     (2) 大麻二酚(CBD)不得超过30毫克/公斤食品。     THC与CBD重量分析方法应遵守本通报附件1规定的规则和方法。     1.4) 检测出的病原体不应超过以下限量;     (1) 0.1克食品中不得查出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    (2) 0.1克食品中不得查出梭菌属菌(Clostridium spp.)     (3)用最大概率数法查出每1克食品不得超过3个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    1.5)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保健品的生产、食品添加剂及包装应符合大众卫生部的相关通报;     2)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标签应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大众卫生部通报及以下要求(视情况而定): 2.1) 食品名称 ”保健品”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名称相伴。 2.2) 保健品的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下: (1) 片剂或胶囊形式的保健品用每包数量表示。 (2) 液态保健品用净容量表示。 (3) 固体或其它形式的保健品用净重表示。 2.3) 按降序排列的保健品主要成分名称和数量; 2.4) 应用明显文字标识以下声明; (1) “本产品提供欧米茄6脂肪酸,即亚油酸及欧米茄-3脂肪酸,即α-亚麻酸。当大麻籽或大麻籽油作为活性成分时,每粒胶囊含大麻籽油…(注明)…毫克,由亚油酸…(注明).. 毫克及α-亚麻酸…(注明)…毫克所组成”。 (2) “应按适当比例食用五种食品”。 (3) 矩形框内的“警告”字母不低于1.5 mm,文框颜色与标签背景色呈鲜明对比。 (4) “儿童、孕妇及哺乳妇女禁用”。 (5) “如出现异常症状,立即停止食用”。 (6) “过敏者或对这些物质过敏的人应知道含THC和CBD物质”。 (7) “对疾病预防或治疗无效果”采用粗体字,其字母颜色与背景框成对比。 (8) “食品过敏信息:当大麻籽或大麻籽蛋白质为一种食品成分时所含大麻籽蛋白质”。 (9) 泰国食药局(FDA)规定的其它声明 3)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营养声明应遵循大众卫生部营养标签相关通报。 4) 含大麻籽、大麻籽油或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健康声明应遵循大众卫生部健康声明相关通报。 第8条款——应禁止任何有关THC与CBD物质类型或总量的声明,包括食品内THC及CDB物质总量的相关卫生声明。 第9条款——本通报自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起生效。 本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另通过TBT通报通知。

  • 涉及产品:

    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及含 大麻籽、大麻籽油、大麻籽蛋白质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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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USA/3197 氟吡呋喃酮(Flupyradifurone);杀虫剂许可限量。最终法规。 2020/08/26
  • 国家地区:

    美国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多种商品内表氟吡呋喃酮(Flupyradifurone)的许可限量。

  • 涉及产品:

    芸苔属绿叶蔬菜,亚组作物4-16B;莴笋;绿咖啡豆;新鲜茴香叶及茎;甘蓝;叶柄类蔬菜,亚组作物22B;叶类菜,亚组作物4-16A;菠萝;油菜籽,亚组作物20A;芝麻籽;茎类蔬菜,亚组作物22A,刺梨肉及德州刺梨肉除外;向日葵,亚组作物20B;热带及亚热带仙人掌非食用皮,亚组作物24D;热带及亚热带棕榈果非食用皮,亚组作物23C;芸苔属蔬菜头和茎,作物5-16组;饲草、草料及干草,作物17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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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THA/326 根据食品法案B.E.2522发布的大众卫生部通报草案B.E.….(....)——“规定食品中禁用的动植物或动/植物部分” 2020/08/26
  • 国家地区:

    佛得角,泰国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大众卫生部(MOPH)考虑了现有的有关规定食品中禁用动植物或动/植物部分的大众卫生部通报,且认为基于现有科学证据有必要予以修订,因为这些证据证明某些特定动植物或动/植某些部分内的化合物或物质对人类食用是有害的。因此,根据科学依据,为保护消费者健康,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特定动植物或动/植物的某些部分。     第1条款——撤销大众卫生部(MOPH通报) (378号) B.E. 2559 (2016年)关于食品中禁用的动植物或动/植物部分。     第2条款——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本通报草案附件内的禁用动植物或动/植物部分。     第3条款——本通报不适用于只为出口而生产或进口的产品。     第4条款——本通报自政府官方公报公布日次日生效。

  • 涉及产品:

    规定食品中禁用的动植物或动/植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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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BRA/1758 2020年8月12日第892号决议草案。关于2003年9月2日巴西官方公报刊登的,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公布的纳入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剂活性成分专项表活性成份——T32–戊唑醇(TEBUCONAZOL)。 2020/08/26
  • 国家地区:

    巴西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纳入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剂活性成分专项表活性成份——T32–戊唑醇(TEBUCONAZOL)的以下变化,所有变化均为叶(施)用法: ——纳入豌豆、菜豆、鹰嘴豆和扁豆作物最大残留限量0.1 mg/kg及安全保证期14天。

  • 涉及产品:

    HS代码:070810, 0713, 071320, 071340;ICS代码:13, 65

  •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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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BRA/1759 2020年8月12日第893号决议草案。关于2003年9月2日巴西官方公报刊登的,2003年8月29日第165号决议公布的纳入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剂活性成分专项表活性成份——A26-嘧菌酯(AZOXISTROBINA)。 2020/08/26
  • 国家地区:

    巴西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纳入杀虫剂、家庭清洁产品及木材防腐剂活性成分专项表活性成份——A26-嘧菌酯(AZOXISTROBINA)的以下变化,所有变化均为叶(施)用法: ——纳入菠萝作物最大残留限量6.0 mg/kg及安全保证期因使(施)用方式原因未定; ——纳入观赏植物最大残留限量及安全保证期“非食用”; ——将香蕉作物最大残留限量由原2.0 mg/kg改为15.0 mg/kg; ——将柑橘作物最大残留限量由原0.5 mg/kg改为7.0 mg/kg; ——将木瓜作物最大残留限量由原0.3 mg/kg改为6.0 mg/kg; ——将芒果作物最大残留限量由原0.4 mg/kg改为6.0 mg/kg。

  • 涉及产品:

    HS代码:200820, 06, 0803, 0805, 080720, 080450;ICS代码:1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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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USA/3198 咯菌腈(Fludioxonil);杀虫剂许可限量。最终法规。 2020/08/26
  • 国家地区:

    美国

  • 通报类型:

    正文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芸苔属绿叶蔬菜,亚组作物4-16B;豆瓣菜除外;芸苔属蔬菜,头和茎, 作物组5-16;甘蓝内表咯菌腈(Fludioxonil)的许可限量,修改当前豆瓣菜的许可限量,并删除芸苔属蔬菜,头和茎,亚组作物5A及芸苔属绿叶蔬菜,亚组5B的现有许可限量。

  • 涉及产品:

    芸苔属绿叶蔬菜,亚组作物4-16B,豆瓣菜除外;甘蓝;芸苔属蔬菜,头和茎, 作物组5-16;豆瓣菜

  •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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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EU/390/Add.1 防止细叶枯霉[Xylella fastidiosa (Wells et al.)]输入并在欧盟境内扩散的措施 2020/08/26
  • 国家地区:

    欧盟

  • 通报类型:

    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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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S/N/SAU/431/Add.1 进口新鲜水果蔬菜的清关条件 2020/08/26
  • 国家地区:

    沙特阿拉伯

  • 通报类型:

    遗补

  • 通报日期:

    2020年8月26日

  • 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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