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快低速电动车标准制定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09月24日 转载于 中国标准化

日前,工信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进行答复时指出,工信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相关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自行车、老年电动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因不按国家标准生产而导致的事故隐患。具体内容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


阎建国代表:

提出的关于出台治理生产电瓶电动车厂家及电动车驾驶行为的规范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事项答复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相关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电动自行车、老年电动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因不按国家标准生产而导致的事故隐患。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建议


(一)推进《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

1999年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非全文强制,加之修订工作迟缓,导致部分电动自行车速度、重量指标超出标准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2016年10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修订工作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后,我部即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立项计划。

2017年起,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较大改动。修订后的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产品技术安全为主线,兼顾运行、使用、人身安全等,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淋水涉水、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强制性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遵守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二)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后,我部组织专家接受央视采访,推动焦点访谈、中国新闻、东方时空、每周质量报告等央视节目播出电动自行车标准专题报道。联合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等部门分别在无锡、广州、北京召开了标准宣贯会;在电动自行车主产区分别组织召开了3次新标准培训会,共培训地方政府、协会和企业代表500余人。指导天津、浙江、四川等地方协会开展培训。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并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片,积极推动标准的宣贯与实施。

(三)配合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在生产环节“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在销售环节“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将电动自行车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


二、关于老年电动代步车的建议


老年电动代步车,泛指行驶速度较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市面上也称之为“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但这些车辆没有按照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的要求办理市场准入,驾驶人和车辆也没有实行证照管理。大部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多以“老年代步车”等名目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上路使用。但因其购置价格低廉、使用成本较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内三、四线及以下城市或农村地区等短距离出行的需求,近几年在部分地区有所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018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速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知》发布以来,山东、江苏、河南、河北等重点地区已经组织开展了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先后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治理工作,规范低速电动车行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各方已达成“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识,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加快标准编制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扎实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加快低速电动车标准制定,进一步健全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

三、关于电动三轮车的建议

根据2017年发布的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据此,电动三轮车应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

我国已制定发布多项电动摩托车标准,目前还在不断制修订和完善。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标准提出了电动摩托车的基本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 24155-2020)着重对安全方面作出了规定。2018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0号令),《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优化了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感谢您对电动车产业的关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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