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卫健委: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12月15日 转载于 中国标准化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到2022年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二)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内部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根据相关要求配置科室、人员和设施设备,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指南加强服务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等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培养培训力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实施全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为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
(五)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继续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扩大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等服务。
(六)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及工作规范、指南,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
(一)全面自查。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牵头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根据行动方案,各市级会同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医养结合机构认真开展自查。
(二)整改核查。各医养结合机构要结合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可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方案及期限。各医养结合机构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见附件1),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情况。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机构自查整改基础上,指导所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养结合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机构,依法依纪依规处置。
(三)总结提升。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中医药局要适时开展随机实地抽查,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并填写《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开展抽查评估,每年抽查评估内容将有所侧重。
(二)全面排查,整改提高。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医养结合机构进行逐一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并督促整改。自查和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自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统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2月3日前将今年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巩固成果,宣传推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行动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大宣传推广,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联系人:王红旗、曹群
联系电话:010—62030764、62030676
电子邮箱:caoqun@nhc.gov.cn
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联系人:柯晓霞、薛静怡
联系电话:010—59957767、59957815
电子邮箱:yizhengsizonghechu@satcm.gov.cn
附件:1.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自查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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