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猪头肉、牛肉、餐饮具……河北这8批次不合格食品被通报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08月06日 转载于 食品伙伴网

8月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饼干、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调味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等7类373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食品8批次。
5批次餐饮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5批次餐饮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均为餐饮具分别为邱县三锅连炖饭店使用的餐具,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平县雷娃板面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邱县美味优尚自助火锅店使用的盘子和碗(计2批次),大肠菌群的检出值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平县小谷姐姐麻辣烫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任丘附属学校(食堂)使用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青县盘古市场戴兆枢销售的牛肉,磺胺类(总量)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酸钠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长期食用检出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磺胺类(总量)是人工合成的广谱抑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和革兰氏阴性细菌有效。对于治疗禽类球虫病和鸡白细胞虫病疗效较好。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此外,还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饶阳县羚瑞副食店销售的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中亚硝酸盐最大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不得超过30mg/kg。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原料把关不严,采购的原料未经检测直接使用,或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原料;个别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增加产品的色泽,超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个别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了解造成超剂量使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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