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口燕窝无标识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获支持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03月17日 转载于 北京法院网

马女士网购一盒泰国进口燕窝,收货后怀疑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卖家沟通未果,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日前,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请。

 马女士网购一盒泰国进口燕窝,收货后怀疑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卖家沟通未果,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10倍货款。日前,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全部诉请。

 

  马女士诉称,其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盒1899元的泰国燕窝,收货后,发现盒子上并无中文标签及其他标识,于是要求卖家提供该产品的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信息,卖家未能提供。马女士认为该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1899元并赔偿10倍货款18990元。

 

  卖家辩称,在马女士索要中文标签等信息后,已回复对方“对燕窝不放心可以退回给我”,但马女士却要求5倍赔偿,由此认为其交易的动机不是出于生活消费,而且因其未实际使用涉案食品、未产生损害,所以马女士不是消费者。此外,因马女士要求尽快发货,卖家才将国内的泰国燕窝现货邮寄给她,但所有现货也均为此前从泰国代购回国,并且在店铺详情页进行了告知,马女士拍下时即为认可和知晓,涉案燕窝实质应为代购而非进口产品。因此,卖家希望驳回马女士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为国内现货发出,不符合代购关系,因此卖家未提供中文标签及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等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同时,卖家没能举证证明马女士购买燕窝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惩罚性赔偿也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或者实际需要填补损失的基础上。最终,北京四中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求,卖家应退货退款并赔偿18990元。

 

  法官提示:

 

  因此前进口燕窝产品被检测出硝酸盐超标,我国加强了对进口燕窝的管制。目前,我国只准予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进口白色燕窝产品,血燕不在准予进口之列。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留意产地是否来源于上述三国,并查验产品内外包装上是否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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