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09月24日 转载于 海关发布微信号

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主要原则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是系统阐明海关商品归类管理制度体系的一部海关规章。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归类工作,统一海关归类执法,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推进贸易便利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化验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海关化验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将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海关化验中心撤销以及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需要,现行规章已不适应海关归类工作,确有必要进行修订。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适应改革需要,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制度创新能力。税收征管改革是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两中心、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替代了《归类管理规定》中的预归类制度,本次修订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第二十条);机构改革后,海关化验的职责、范围、内容有较大变化,原有海关化验中心机构撤销,《化验管理办法》中原海关化验中心职责、管理要求、鉴定流程等内容均已作废,相关署令亟需废止。为解决目前实际管理与规章规定不符的情况,此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第十ー条至十七条)。
立足工作实际,补充执法依据,回应管理相对人的关切。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第二条)。
明确责任边界,压实管理难点,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此次修订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第二十七条),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解决长期以来归类工作执法范围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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