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3)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3月13日 转载于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标准制定的规定。
企业根据自己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可自行制定本企业所需要的标准,不必经过其他机构的批准或认定。企业标准既可以是单个企业自己制定,也可以由多个企业联合起来制定。这种联合制定一般是以多个企业共同的名义或者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不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制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和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都属于企业标准,制定程序和编号规则都应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其公开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制定自主创新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
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技术的创新进步,对于增强我国的整体实力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和社会团体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主体,企业和社会团体能够快速制定标准,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国家在政策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标准之间关系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全社会应遵守的底线要求,其他标准技术要求都不应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本条也是对其他标准进行监督的依据。
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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