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9)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4月27日 转载于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报投诉的规定。

 

标准化工作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本条鼓励各单位、个人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广泛监督,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

 

一、举报和投诉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权和投诉权,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通道应当公开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建立畅通的标准化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举报人、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来源:中国质量报

您是这篇文章的第318个读者。

标签: 原平台

我的资讯收藏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进入企业标准托管

您可以通过编辑查新模板,批量查询指定标准集的最新情况。我们会通过查询,向您展示您所查询标准的:

1. 准确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我们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您提交的标准号进行自动纠正)

2. 标准的最新状态(现行、废止或未发布)

3. 若标准已废止并被新标准替代,会反馈被替代的标准

4. 若您已托管此标准,便可以实时跟踪这个标准的最新状态

标准查新 模板下载

您可以在这里检索全球超过140万条标准,支持上百个国内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查询。您也可以在这里检索国内各类国家、部委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更多标准子库在持续建设中。

标准检索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大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