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出台在即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11月12日 转载于 法制日报

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出台在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办、国办印发的《方案》中,明确规定“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局长邓甲明透露,司法部目前已经完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拟于近期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后尽快印发。

《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无论是提起损害赔偿的磋商还是诉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都是重要依据。

在《方案》中,多处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出了规定:第四部分第七条: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各地区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第五部分第三条:加快技术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项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组织加强关键技术与标准研究。

邓甲明还介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程序规定、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以及评审意见书等部分构成,具体规定了专家开展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有关人员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邓甲明表示,下一步将着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出台,争取年内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发布。同时,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推动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如针对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鉴定机构,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申请登记准入,着力满足环境诉讼案件鉴定需求。另外还将加快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规范体系,为鉴定活动正常开展提供科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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