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惩环境犯罪 护卫生态文明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04月19日 转载于 湖州日报

湖州中院以巡回审判形式,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该公司承担746421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以及15万元鉴定评估费用。据悉,该案也是湖州市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该公司以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购入849.5吨用于生产,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2019年7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同年10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3月6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湖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其厂房西侧为京杭运河支流,河道对岸及厂房东侧主要为居民和农田,排放行为损害了环境及居住区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被告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值。最终,湖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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