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12)
由 原平台 在 2018年03月13日 转载于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由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权威专家学者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对《释义》予以连载,供大家参考。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团体标准及其制定与管理的规定。
团体标准是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设立团体标准的目的是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采用团体标准的方式包括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作为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透明、公平是制定团体标准所应遵循的原则。广泛吸纳相关方参与到标准化活动中,保证其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参与人员的共同需求,有利于协商一致的达成。由于团体标准可提供社会自愿采用,所以要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以增强团体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相关政策,明确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一般程序、底线要求、统一编号规则、自我声明公开等内容;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中应用团体标准;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团体标准投诉和举报机制,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质量报
您是这篇文章的第321个读者。
我的资讯收藏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