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公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1年08月06日 转载于 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震慑不法经营者,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典型案例
1、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大兴超市进行市场巡查,发现猪肉制品商户胡坤所售猪肉制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旺康百货超市进行市场巡查,发现猪肉制品商户陈仁喜所售猪肉制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3、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宜乐美超市进行检查,发现猪肉售卖者陈浩所售猪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4、8月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和商店进行检查,发现瞿安和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5、8月4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得天农副产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销售乙醇免洗消毒凝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6、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四望亭路的广陵区香满润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生鲜超市销售的包菜、萝卜、青椒、土豆、冬瓜等蔬菜产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7、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区宝夏优质农产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8、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蜀冈百家购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在售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9、8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在邗江区汊河立祥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10、8月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时发现,开发区食为尚食品经营部在销售熟食制品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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