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来了

由 平台编辑 在 2020年12月30日 转载于 海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根据国家总局、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2020年12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开发了全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以下称“溯源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溯源平台的推广使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了《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总局、海南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2020年12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开发了全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以下称“溯源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溯源平台的推广使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了《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操作指引》,现予发布,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使用溯源平台

 

  溯源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在海南省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追踪定位,可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下一步,溯源平台还将为各市县局建立监管帐户。各市县局要认真了解溯源平台的运行逻辑,熟悉溯源平台对监管部门及经营者的要求,学习溯源平台的使用方法,发挥溯源平台应有的效益。

 

  二、做好传达宣传工作

 

  各市县局要采取多种手段,宣传溯源平台对新冠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的作用和意义。要将《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操作指引》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确保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知晓自身在溯源平台中属于何种类型,应执行何种操作。

 

  三、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溯源平台技术性较强,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咨询解答的疑难问题,各市县局要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靠前、积极协调,帮助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在使用溯源平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加强对溯源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局要积极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取查询进货台账、线上数据与线下实物核对等多种方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冷库)使用溯源平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故意不使用溯源平台、故意瞒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第一版)
 

  附件全文如下:

 

  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使用指引

 

  (2020年12月27日 第一版)


  01


  定义

 

  1.1 源头仓: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或存放前述食品的冷库。

 

  1.2 下级仓: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或存放前述食品的冷库。

 

  1.3 终端销售商:向普通消费者出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不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

 

  1.4 溯源平台:我省主导开发的旨在对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可追溯的软件平台,其全称为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包括电脑网页端和微信小程序。在我省经营、储存、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均应使用溯源平台。

 

  1.5 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省后,在源头仓处,由溯源平台自动按最小包装单位(一般为箱,以下称“包装箱”)对进口冷链食品赋予的二维码。通过溯源码,可查询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和在我省的流转情况。

 

  1.6 交易码:进口冷链食品在我省内流转时,由供货者使用溯源平台生成,供收货者扫描,使该次流转行为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的二维码。


  02


  源头仓的要求

 

  2.1 向当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后转交溯源平台开发方,开发方帮助注册账户后通知源头仓。帐户建立后,录入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2.2 确定采购计划后,在溯源平台网页端上预先录入或导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溯源平台自动对进口冷链食品按一包装箱一码的原则赋予溯源码。

 

  2.3 在使用溯源平台之前,已经存放在仓库中的进口冷链食品,未在溯源平台上录入或导入信息或未赋予溯源码的,应补充录入信息并赋予溯源码。

 

  2.4 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后,核对货物、溯源码信息无误,打印溯源码,在出售前将溯源码粘贴于包装箱醒目位置空白处。

 

  2.5 出售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生成交易码,供收货者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扫描,将本次流转行为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

 

  2.6 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03


  下级仓的要求

 

  3.1 在溯源平台小程序上自主注册账户,按照注册内容,正确、完整录入本单位基础信息及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3.2 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应认真核对溯源码与货物信息是否一致。

 

  3.3 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或微信扫描供货者提供的交易码,将本次采购行为与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

 

  3.4 出售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生成交易码,供收货者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扫描,将本次出售行为与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

 

  3.5 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04


  终端销售商的要求

 

  4.1 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向当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后转交溯源平台开发方,开发方帮助注册账户后通知源头仓。帐户建立后,录入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4.2 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在溯源平台小程序上自主注册账户,按照注册内容,正确、完整录入本单位基础信息及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4.3 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购进口冷链食品后,在溯源平台网页端上录入或导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溯源平台自动对进口冷链食品按一包装箱一码的原则赋予溯源码。

 

  4.4 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或微信扫描供货者提供的交易码,将本次采购行为与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

 

  4.5 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4.6 在柜台、摊位等处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时,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进口冷链食品对应的溯源码和对消费者扫码溯源的提醒,提醒内容示例:请用微信搜索小程序“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无需登录,直接用小程序扫一扫溯源码查询冷链食品源头信息。

 

  05


  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5.1 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向当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后转交溯源平台开发方,开发方帮助注册账户后通知源头仓。帐户建立后,录入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5.2 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在溯源平台小程序上自主注册账户,按照注册内容,正确、完整录入本单位基础信息及本单位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工作人员的信息。

 

  5.3 直接从境外或省外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后,在溯源平台网页端上录入或导入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溯源平台自动对进口冷链食品按一包装箱一码的原则赋予溯源码。

 

  5.4 从省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或微信扫描供货者提供的交易码,将本次采购行为与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

 

  5.5 使用溯源平台小程序,将与进口冷链食品有接触的工作人员信息与该批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关联。如果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工作人员信息尚未录入溯源平台,应立即录入并关联。

 

  06


  对整包装箱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拆零出售时的要求

 

  6.1 无论是源头仓还是下级仓,在对整包装箱进行拆零后向其他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售时,应对该包装箱的溯源码进行复制,复制数量与拆零份数相等。

 

  6.2 向其他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售已拆零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向收货者提供该包装箱溯源码的复制码,提供数量与出售份数相等。

 

  07


  其他要求

 

  7.1 同时属于源头仓、下级仓、终端销售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多种类型的,应同时执行对应的操作。

 

  7.2 无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源头仓、下级仓、终端销售商均不得对外出售。

 

  7.3 源头仓、下级仓不得将进口冷链食品出售至任何未在溯源平台上注册的市场主体。

 

  7.4 溯源平台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向开发方咨询,联系方式:周磊,15801657186;毕邦超,18078901011;尹涛,18312521896;熊煜,18611155511。也可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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