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决议草案No. 490-证明鼻腔和口腔吸入药物治疗等效性所需的体外和体内试验验收标准
通报时间:2018年4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第1条规定了分类为新药、专利药和类似药品的含合成有效成分的鼻腔和口腔吸入药物注册核准和续期及注册后变更时证明治疗等效性所需的体外和体内试验验收标准 。 第2条只有1款。对于新药产品,本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批准治疗范围内含有效成分的药品,治疗等效性研究可取代2014年10月10日决议RDC 60及其更新规定的II期和III期临床研究。 第4条:所有关于进行鼻腔和口腔吸入药物的药物等效性研究以及编写报告的要求应符合本决议以及2010年8月11日决议RDC 31及其更新规定的标准,这些决议规定了研究执行和药物等效报告与溶解曲线制作指南。 第14条: 除了本决议中提出的要求外,为证明鼻用药品和口腔吸入器的相关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的药物动力学研究应符合该学科其它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45条:可以针对其它专利药和新的专利药剂进行相关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研究,假如剂型符合2011年8月31日决议RDC 37.3所规定的药物动力学线性度和比例标准,该决议提供了相关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研究免除和替代指南。 第1款:其它剂量应使用与体内研究剂量相同的装置。 第2款:本决议第II章第I节所述的相同剂量试验药物与参考药物之间的比较性能试验也应列入上述免除情况。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