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关于修订提案的政策咨询文件完整清单在“主要文件”目录下: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toc4
通报时间:2017年5月2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现行空调法律要求修订提案在以下第1至4项中规定。 注:澳大利亚将通过依照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修订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3L01672)批准相同的修订。 1: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编入法规,批准评定空调能效的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 •AS/NZS 3823.4.1:2014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供热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2:2013, MOD)-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注:上面列出的标准AS/NZS 3823.4.1:2014 和 AS/NZS 3823.4.2:2014基于标准ISO 16358:2013气冷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系数测试和计算方法第1、2部分,但使用本地气候数据。标准修订案2017年5月公布,以便包括实际运行时间(应行业请求)。上面列出的3个标准补充依照新西兰法规目前适用的下列测试标准: •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 MOD); •AS/NZS 3823.1.2:2012: 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测试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 MOD); •AS/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联机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 MOD); 这些标准依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法规代替目前适用的以下测试标准: •AS/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性能计算要求; 2:批准了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和(对于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季节能效等级。 30kW以下产品: •目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如单相非管道式装置)将以分区能源等级标签代替现行的能源等级标签; •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式和三相装置)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 大于30kW产品,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强制要求在能源等级网站上报告此类致冷产品的最低季节能效比(SEER)(可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供热SEER等级)。 便携式空调(单管道和双管道)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标明测试结果,依照标准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非管道携式风冷空调和单排气管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3:修订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要求 便携式空调: •双管道装置: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参见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现行要求)。 •单管道装置:也提出了MEPS减少到2.5,基于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 住宅空调 调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住宅产品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如额定制冷容量65kW以下产品)。 注:新西兰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低于澳大利亚,由于提高制冷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可能限制新西兰市场上的供热产品可用性的历史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不再有效。 商业/工业空调 提出容量大于65 kW空调的MEPS为2.9,基于年度能效比(AEER)和年度性能系数(ACOP)。 注:此类产品的MEPS对于新西兰是新的,但目前根据国家建筑法典(NCC)在澳大利亚适用(较低水平)。澳大利亚将从澳大利亚国家建筑法典(NCC)中撤销这些MEPS,将其包括在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中(更高水平)。 4:细节修订 解决某些空调法规技术细节问题。对法规要求无重大影响。 撤销H2 MEPS:不再要求符合单独的H2 MEPS水平。 多联机注册:已注册室外装置的多联机系统不必注册组合系统。 室外装置的供应:MEPS要求适用于不是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装置的供应。 30 kW以下产品噪声测试标准:EN 12102:2013空间加热和制冷用带电力驱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组件、热泵和除湿器。空气噪声的测量。声功率级的测定。 噪声等级测试点:在额定容量制冷测试工作点T1(35°C)或仅加热装置H1(7°C)的测量。 噪声测试要求: •非管道多联机系统: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管道装置(分离和单一装置):室外噪声水平 •非管道单一装置(如窗机/墙机):室内和室外噪声水平 •完全位于调节空间内的单管道和双管道便携式单一装置:室内噪声水平 •多联机系统:单一室外装置的室外噪声水平,基于用于注册的代表值组合 修改SEER衰减系数:AS/NZS 3823.4的衰减系数修改为缺省值0.25。 非工作功率的测量:用于MEPS测量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改为AS/NZS 3823.4的加权平均功耗(Pia)。 H2和H3测试:对于所有空调H2/H3 (2°C/-7°C) 测试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仪室测试。 缺省SEER值的使用:固定速度产品能够在29°C制冷测试时使用缺省值,变速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 大于30 kW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可以使用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和供暖制冷协会(AHRI)认证及地区采用的ISO测试标准。 大于30 kW产品的仿真测试: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结果等效的仿真软件。 最大制冷测试:对于标签产品不再要求。 评级商用产品:产品可根据商用或家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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