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机动车辆安全法规(标准106、108、114、122和217)的法规
通报时间:2010年1月1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修正案对机动车辆安全法规(下称该法规)提出了较小的修改,阐明、更新和修改了现行的法规。本修正案同样还再次制定了该法规的三个部分,在超过其目前的截止日期时延长其应用。这确保了这些安全标准在预定的修订之前,这些部分包含的安全要求将不会终止有效和影响法律。 对该法规目录IV的第106项,制动软管的修正案修改了该安全标准适用的车辆种类。第106项适用于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法案》的权力管理的大部分种类的机动车辆,包括所有的摩托车子类(封闭式、敞开式、限速式和机动三轮车),而且不仅是本修订之前法规中列出的封闭式摩托车。其同样也适用于拖车和拖带挂车,但不适用于低速车辆。修正案出现了第106项上次修订时没注意到和疏忽的适用性。这些对于第106项适用性的修改使得此项与该法规的目录III相一致,正确的指出第106项适用的车辆种类。 另外,目前于2010年1月1日终止的下列各项由法规的本修正案再次制定: • 目录IV的第108项,照明系统和反射装置 • 目录IV第114项,防盗和防移动的第114(1)、114(2)和114(3)分项;以及 • 目录IV的第122项,摩托车制动系统。 这确保了这些部分中包含的安全要求,通过编入技术标准文件,在提议和公布计划对这些部分下一次实质性的修订之前,将不会终止有效和影响法律。这些部分新的终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最后,本修正案用可利用的最新图形更新了该法规目录IV第217项中包含的图形,公共汽车车窗定位、开启和紧急出口。图形的更新只用公制单位取代了英制单位,并且提高了绘画的质量。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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