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颁法令No. 961/2012
通报时间:2013年2月21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关于第1部分的条款: 除了进口供私人和个人使用的之外,最终产品的货物清关(鞋、皮包、服装、成衣服装、家用纺织品、地毯及铺地制品)从属于下列供选方案: 供选方案1:根据2005的发布执行《进出口法律》执行法规的部颁法令no. 770及其修正案的第94条,在埃及进出口监管组织(GOEIC)注册的生产商。只要其适当的满足下列要求,生产商就可以在埃及进出口监管组织注册: • 通过生产商的商业代理,或其代表或进口商申请注册。 •生产商的合法身份申请。 •申请显示生产的种类及其在不同的国家的生产基地。 •生产商保持关于其产品或其特许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埃及标准质量组织认可的标准之一进行生产。 供选方案2:货物随附包含货物数据和货物符合相关经认可的埃及标准规定的检查和测试结果的备有证明文件和经认可的检验和审查证明。该证明应当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经认可的机构之一认可的经认可的检验公司出具。 供选方案3:该检验和审查证明同样也可以由外贸部批准的埃及或国外代理行,以及在每种产品所需的测试中已经认可和专业的实验室出具。 货物应当须经埃及进出口监管组织随机检查。 关于第2部分的条款: 中间产品(天然皮革、人造皮革、鞋类配件、纺织品及染色和彩色纱线)的清关须在2005的发布执行《进出口法律》执行法规的部颁法令no. 770及其修正案第2部分中规定的控制要求完成,并且支付相关的测试费用的先决条件下进行。 •本法令(部颁法令No.961 /2012)取代在G/TBT/N/EGY/30中通报的部颁法令No. 660/2011。
通 报
修 订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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