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为这些变更进行咨询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完整清单可在“关键文件”中找到: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

通报时间:2019年3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对空调现行法律要求的修改在以下第1至4项中规定。 1: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纳入法规,采用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对空调能效进行评级: •AS/NZS 3823.4.1: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MOD) -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采暖季节性能因素 (ISO 16358-2:2013,MOD) -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无管道便携式风冷空调和带有单个排气管的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注:上述所列标准AS / NZS 3823.4.1:2014和AS / NZS 3823.4.2:2014基于ISO 16358:2013第1部分和第2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但需要利用当地气候数据。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修订案于2017年5月公布,包括更实际的运行时间(应行业要求)。上述3个标准将补充目前适用于新西兰法规的以下测试标准: •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MOD); •AS/NZS 3823.1.2: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试验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MOD); •AS /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分体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MOD); •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 上述所列标准AS / NZS 3823.4.1:2014、AS / NZS 3823.4.2:2014和AS / NZS 3823.1.5:2015将取代目前适用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法规的以下测试标准: •AS / 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的性能计算 2:采用分区能源评级标签替换现有的能源评级标签,并且(对于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季节性能效等级。 容量30kW以下产品 •目前要求展示标签的产品(即单相非管道单元)需要显示分区能源评级标签,以代替现有的能源评级标签; •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和三相管道单元)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必须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这些产品的SEER评级(包括星级和噪声信息)。 容量大于30kW的产品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必须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这些产品的冷却SEER等级(可以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加热SEER等级)。 便携式空调(单风道和双风道)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并标明测试结果,按照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无管道便携式风冷空调和带有单个管道的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3:MEPS要求的变化 便携式空调: •双管道单元:根据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将最低能效标准(MEPS)降至2.5(见AS / 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当前的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 •单管道单元:根据EER和COP,引入MEPS,水平为2.5。 住宅空调 使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住宅产品冷却MEPS水平一致(即额定冷却容量低于65kW的产品)。 4:微小变化 解决空调法规中的一些小技术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对法规要求产生重大影响。 删除H2 MEPS:不需要满足单独的H2 MEPS级别。 多分体注册:已注册的室外单元的多分体系统不需要注册组合系统。 室外单元电源:MEPS要求适用于不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单元电源。 产品噪声测试标准:EN 12102:2013用于空间加热和冷却的带电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套件、热泵和除湿机。空气噪声测量。声音功率等级测定。 噪声等级测试点:额定容量冷却测试的T1(35°C)工作点或仅加热单元的H1(7°C)测量。 噪音测试要求: •非管道式分体系统:室内和室外噪音水平; •管道单元(分体式和整体式):仅室外噪音水平; •非管道整体单元(例如窗户/墙壁单元):室内和室外噪音水平; •单管和双管“便携式”整体单元,完全位于空调区域内:仅室内噪音水平; •多分体式系统:单个室外单元的室外噪音水平,基于注册的代表性组合。 修改SEER退化系数:AS/NZS 3823.4的退化系数将固定为默认值0.25。 非工作功率的测量:MEPS指标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将改为AS/NZS 3823.4的加权平均功耗(Pia); H2和H3测试:所有空调的H2/H3(2°C/-7°C)测试均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计室内测试。 默认SEER值的使用:固定速度产品将能够使用29°C冷却测试的默认值,变速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 大于30 kW产品的认证测试结果: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以及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AHRI)认证和ISO测试标准的区域采用将能够被使用。 大于30 kW产品的模拟测试: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产生相同结果的模拟软件。 最大冷却测试:不再是标签产品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NZL/86
2019-03-21
19-1769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新西兰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空调,包括电风扇和用于改变温度和湿度的元件,包括不能单独调节湿度的空调(HS 8415); 通风机。风扇。空调(ICS 23.120)。
HS编码:8415   ICS编码:23.120
5.
通报标题: 空调。为这些变更进行咨询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完整清单可在“关键文件”中找到: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对空调现行法律要求的修改在以下第1至4项中规定。

1:通过将以下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纳入法规,采用季节能效比(SEER)方法对空调能效进行评级:

•AS/NZS 3823.4.1: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1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能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冷却季节性能系数(ISO 16358-1:2013,MOD) -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4.2:2014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4.2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采暖季节性能因素 (ISO 16358-2:2013,MOD) -包括修订1/2017;

•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无管道便携式风冷空调和带有单个排气管的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注:上述所列标准AS / NZS 3823.4.1:2014和AS / NZS 3823.4.2:2014基于ISO 16358:2013第1部分和第2部分:风冷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季节性因素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但需要利用当地气候数据。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修订案于2017年5月公布,包括更实际的运行时间(应行业要求)。上述3个标准将补充目前适用于新西兰法规的以下测试标准:

•AS/NZS 3823.1.1: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1部分:非管道式空调和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5151:2010,MOD);

•AS/NZS 3823.1.2: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试验方法-管道式空调和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3253:2011,MOD);

•AS /NZS 3823.1.4:201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4部分:多分体式空调和空气 -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ISO 15042:2011,MOD);

•AS/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

上述所列标准AS / NZS 3823.4.1:2014、AS / NZS 3823.4.2:2014和AS / NZS 3823.1.5:2015将取代目前适用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法规的以下测试标准:

•AS / NZS 3823.3:2002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3部分: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的性能计算

2:采用分区能源评级标签替换现有的能源评级标签,并且(对于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季节性能效等级。

容量30kW以下产品

•目前要求展示标签的产品(即单相非管道单元)需要显示分区能源评级标签,以代替现有的能源评级标签;

•目前不需要显示标签的产品(主要是单相管道和三相管道单元)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必须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这些产品的SEER评级(包括星级和噪声信息)。

容量大于30kW的产品不需要显示标签,但必须在能源评级网站上报告这些产品的冷却SEER等级(可以自愿提供基于物理测试报告的加热SEER等级)。

便携式空调(单风道和双风道)需要显示分区能源等级标签并标明测试结果,按照AS/NZS 3823.1.5:2015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1.5部分:无管道便携式风冷空调和带有单个管道的空气-空气热泵-性能测试和等级。

3:MEPS要求的变化

便携式空调:

•双管道单元:根据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将最低能效标准(MEPS)降至2.5(见AS / NZS 3823.2:2013电器性能-空调和热泵-第2部分:当前的能源标签和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

•单管道单元:根据EER和COP,引入MEPS,水平为2.5。

住宅空调

使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住宅产品冷却MEPS水平一致(即额定冷却容量低于65kW的产品)。

4:微小变化

解决空调法规中的一些小技术问题。这些问题不会对法规要求产生重大影响。

删除H2 MEPS:不需要满足单独的H2 MEPS级别。

多分体注册:已注册的室外单元的多分体系统不需要注册组合系统。

室外单元电源:MEPS要求适用于不作为系统出售的室外单元电源。

产品噪声测试标准:EN 12102:2013用于空间加热和冷却的带电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套件、热泵和除湿机。空气噪声测量。声音功率等级测定。

噪声等级测试点:额定容量冷却测试的T1(35°C)工作点或仅加热单元的H1(7°C)测量。

噪音测试要求:

•非管道式分体系统:室内和室外噪音水平;

•管道单元(分体式和整体式):仅室外噪音水平;

•非管道整体单元(例如窗户/墙壁单元):室内和室外噪音水平;

•单管和双管“便携式”整体单元,完全位于空调区域内:仅室内噪音水平;

•多分体式系统:单个室外单元的室外噪音水平,基于注册的代表性组合。

修改SEER退化系数:AS/NZS 3823.4的退化系数将固定为默认值0.25。

非工作功率的测量:MEPS指标的非工作功率(如待机)将改为AS/NZS 3823.4的加权平均功耗(Pia);

H2和H3测试:所有空调的H2/H3(2°C/-7°C)测试均可接受空气焓测试或短量热计室内测试。

默认SEER值的使用:固定速度产品将能够使用29°C冷却测试的默认值,变速产品使用固定速度测试点。

大于30 kW产品的认证测试结果:欧洲制冷协会(EUROVENT)以及美国制冷空调与供暖协会(AHRI)认证和ISO测试标准的区域采用将能够被使用。

大于30 kW产品的模拟测试:可以使用能够证明与物理测试产生相同结果的模拟软件。

最大冷却测试:不再是标签产品的要求。
7.
目标与理由:1.使标准和法规与新西兰主要贸易伙伴澳大利亚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2.确保新西兰市场上的产品技术得到改进,这将提高生产力,降低能源成本和温室气体排放。 3.确保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用能产品,以便他们做出知情决定,降低整体能源成本。 4.致力于新西兰能源战略2011-2021的政府首要任务“高效利用能源”。 5.致力于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2005年水平的30%以下目标。 消费者信息、标签; 保护环境;协调。  
8.
相关文件: 为这些变更进行咨询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完整清单可在“关键文件”中找到: http://www.energyrating.gov.au/products/space-heating-and-cooling/air-conditioners 适用于新西兰的相关法规是能源效率(能源使用产品)法规2002(法规)。法规的当前版本(将纳入这些修改建议)可在以下网址查看: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02/0009/latest/DLM108730.html?search=ts_act%40bill%40regulation%40deemedreg_energy+efficiency_resel_25_a 相关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目前根据法规附表1和附表2纳入的标准以及提议纳入的标准)可从新西兰标准网站购买: https://shop.standards.govt.nz/search/ed 澳大利亚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空调和热泵)决定2013(根据温室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2012适用)是澳大利亚的同等法规。可在以下网址查看当前版本: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3L01672 将进行更新,以纳入新西兰提出的相同修改(如本WTO TBT通报中所述)。
9.
拟批准日期:2019/09/16
拟生效日期:2020/03/0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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