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的实施令》(1991年公布的第327号政府条例)和“经营印有4字的产品制造业的人关于减少废品等产生的判断标准(2001年公布的第62、63、66、67、68、69和70号省颁条例)”,“经营印有4字的产品制造业的人关于提高可回收的资源或可再生利用部件利用率的判断标准(2001年公布的第77、78、81、82、83、84、85和86号省颁条例)修正案。
通报时间:2005年11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为了着手解决进口产品增多的问题并进一步促进环境计划,根据《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对政府和经济通产省的条例做出以下修正。 (1) 如果该省认为按照第5项所提到的省颁条例中所规定的判断标准,减少废品的产生,或提高相关的可回收的资源或可再生利用部件的利用率相当不足,授予主管省权力,对经营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企业的人提出建议或发出命令。 (2) 对判断标准做出a)和b) 项修订 (a) 经营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企业的人将具有下列义务: ● 减少废品的产生: ● 合理化使用原料等 ● 提高长周期的使用 ● 确保修理等相关的安全 ● 确保修理等的时机 ● 考虑安全等因素 ● 技术进步 ● 预先评定 ● 信息规定 ● 发明包装材料等 ● 提高相关的可回收的资源或可再生利用部件的利用率: ● 发明原料 ● 设计结构 ● 设计分类 ● 确保加工处理相关的安全 ● 考虑安全等因素 ● 技术进步 ● 预先评定 ● 信息规定 ● 发明包装材料等 (b) 经营制造业或销售由自己进口的商品的人将必须提供七种类型的电气电子设备的六种特殊的化学物质信息。 ● 六种化学物质: 汞、镉、铅、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基醚(PBDE) ● 七种类型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个人电脑(其中包括电脑的阴极射线管(CRT)型或液晶(LCD)型显示装置),单机型空气调节器(成套型空气调节器除外)、电视机、微波炉、干衣机、电冰箱、电动洗衣机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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