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决议RDC Nº 195。2017年12月18日重新公布(DOU 241,142/146),2017年12月19日重新公布(DOU 242,154/156)。
通报时间:2018年1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吸烟烟草制品的包装和健康警告要求。 本决议适用于所有在国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的吸烟产品。所有吸烟烟草制品的一次和二次包装应包含使用此类产品造成健康危害的警告以及本决议规定的禁止向18岁以下儿童出售的信息。所有健康警告和禁止向18岁以下儿童出售信息必须按照本决议附件中的模式、不改变元素之间比例以及图示参数,以高分辨率、明显地突出地印刷在包装外部。 本决议的规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于2003年5月21日通过并于2003年6月16日由巴西签署、经2006年1月2日法令No.5,658颁布的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HO FCTC),及随后由缔约方大会批准的执行准则。 本决议撤销2003年11月21日决议RDC 335; 2004年7月7日决议RDC 168; 2007年2月15日决议RDC 10;2013年5月23日决议RDC 30;2013年9月3日决议RDC 43和2015年4月10日决议RDC 14。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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