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决议草案 n. 330。
通报时间:2017年5月1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草案对烟草吸用产品广告、销售展示和营销作出了规定。制定了国内烟草吸用产品销售展示要求及其它产品营销相关规定。本决议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国产和进口烟草吸用产品,及这些产品在销售点的展示或陈列。 禁止烟草衍生吸用产品广告,在销售点内部张贴的展示和陈列除外,除非附带健康警告和禁止向18岁以下儿童出售信息。产品不得靠近儿童和青少年消费的食品和产品,避免18岁以下儿童看到和接触到烟草产品。 禁止使用任何突出产品包装的装置、视觉资源、声音或光学特性。此外,不允许使用阻碍、妨碍或掩盖警告显示的外壳、装置或特性,不得用于本决议提及的展示或陈列。 允许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决议生效前依照本决议包含的决定向零售商展示或陈列产品。橱按照入园生效之前ITS中所含分辨率ESTA的决定。本决议生效后,不符合本决议的烟草吸用产品的展示或陈列应从企业撤销并由负责公司集中。 本决议公布之后12个月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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