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保留某些要求
通报时间:2017年12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环保署(EPA)提出2016年6月3日联邦纪事公布的“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最终法规(2016年法规)中包含的某些要求保留2年。2017年6月5日,EPA根据清洁空气法案(CAA)公布了一项逸散性排放要求、井场气动泵标准和专业工程师关闭排气系统认证要求保留3个月的公告。EPA已经根据对这些要求的具体反对意见批准了复议。本措施讨论的保留3个月的提案,使EPA有足够的时间征求公众意见,就EPA已批准复议的具体要求问题颁布最终措施。在此期间,EPA还计划完成复议请求中涉及的逸散性排放、气动泵和专业工程师认证要求保留问题的复议程序。EPA承认,行政复议请求除了我们特别批准复议的事项以外,还包括有关这三项要求的其他问题。此外,自2016年法规颁布以来,EPA收到了许多有关这三项要求执行的问题。在复议程序中,EPA拟全面审视整个2016年法规。EPA认为,同时处理所有这些问题将为公众和受管制的群体提供关于这些要求的明确性和确定性。EPA现征求有关保留要求及其持续时间和影响的意见。EPA目前尚未就这些要求的实质性问题或其他复议规定收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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