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烟草、烟草制品和相关产品控制法案草案,关于修订第2、17、26条和补充第15(1)条,No. XIIIP-3603(3)
通报时间:2020年7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零售店特殊要求 1.禁止在零售店内展示(演示)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相关产品*(以下称为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 *烟草制品相关产品是指电子烟、电子烟的补充容器或吸烟用的草药产品。 2.第1款规定的禁止不适用于在烟草店*、烟草专柜**销售的烟草制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但这些产品和/或设备不得在烟草店或烟草专柜的外部展示柜和(或)通过烟草店或烟草专柜的其它外部设施进行展示(演示)),在国际海港或机场或在立陶宛共和国与第3国过境点设立的销售点,货物只出售给离开立陶宛共和国的乘客,以及在国际航线上载客的船舶、飞机和火车。 * 烟草店-产品范围仅包括烟草制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以及用于吸烟的商品和部件及与吸烟有关的配件的商店。 ** 烟草专柜-产品范围仅包括烟草产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以及用于吸烟的商品和部件及与吸烟有关的配件的商店专柜。 3.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法令,零售店只能提交以下信息: 1)制造商的名称和烟草产品、烟草相关产品、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名称; 2)“我们交易”或“我们销售”的字样; 3)烟草产品、烟草相关产品、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的单位包装或外包装的价格; 4.在烟草店和烟草专柜中,除了本条第3款所述的允许信息外,烟草产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这些产品的设备应被允许展示(演示)(但这些产品和/或设备不得在烟草店或烟草专柜的外部展示柜和(或)通过烟草店或烟草专柜的其它外部设施展示(演示))。 5.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制定的法令,零售店还必须提供关于使用烟草制品对健康有害的信息和禁止向18岁以下的人出售烟草制品的信息(警告)(本法案的这一项没有改变,这里提到它是由于下面提到了这一项)。 6.第3款中提到的信息只允许在销售烟草制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此类产品的设备的地方展示。不得在供消费者带走的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展示这些信息,不得在零售店展示烟草制品、烟草相关产品或其单位包装或用于此类产品的设备的仿制品和图像。除第3和第5款规定的信息外,不得在零售点提供有关烟草产品、烟草相关产品和用于此类产品的设备的其他视觉或图形信息。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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