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品添加剂(No.3)”(3页,泰语)
通报时间:2015年12月9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 363 B.E. 2556 (2013):食品添加剂(No. 2),通过声明详细内容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以便加工者能够正确使用。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详细内容做如下修订是适当的: •第1条-修订食品添加剂标签现有规定以符合2014年5月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367 B.E. 2557 (2014) Re:预包装食品标签,如: •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名称与地址或总公司名称与地址; •生产日期年和月及有效期; •为出口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详细内容; •第2条-通过对2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用于向食品生产商出售或在食品加工中作为原料使用、不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或出售给食品添加剂包装商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增加具体条件修订要求。然而,以下2种情况不需要在标签、手册或销售文件中声明食品添加剂百分比。 1)食品添加剂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自己的食品产品(或此生产商或进口商同一商标)中使用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生产商或进口商向有提供食品添加剂百分比信息协定的食品生产商销售。 本MOPH通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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