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法规提案。修订《危险产品法案》目录I(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的命令提案(8页,英语和法语)
通报时间:2009年4月24日 通报类型:其他
内容简述:
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是供在没有成人监管下的幼儿使用的。由于幼儿不能看出潜在的危险情境,因此幼儿需要比成人更高程度的保护。从婴儿床摔出依旧是与使用婴儿床相关的伤害的主要原因。摇篮车目前在加舀大未受管理。 为了提高使用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的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现行的《危险产品法案》(HPA)的婴儿床和摇篮法规,以及HPA目录I第II部分的第25项必须修订。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法规提案包括下列各项修订: 1. 将HPA目录I第II部分的第25项从“标准的婴儿床、便携式婴儿床和摇篮”修订为“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扩大婴儿床的定义。这将除去标准的婴儿床和便携式婴儿床之间的差别,并且将在法规的范围内包括摇篮车; 2. 包括摇篮车和涉及其所要求的信息(包装和标签),以及结构和性能(可燃性、侧边高度、静载荷、划伤和夹伤的危险等)要求; 3. 排除幼儿可能爬出婴儿床,并且摔倒在地造成伤害危险的立足点; 4. 为便携式和标准的婴儿床规定相同的侧边高度和性能要求,从而除去便携式和标准的婴儿床之间的差别; 5. 规定所有的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产品必须一直保持最低侧边高度挡板230毫米; 6. 包括婴儿床和摇篮有关接近看不见的绳索(blind cord proximity)、可移动的侧边,以及可蘀换的部件的补充警告要求; 7. 修订可燃性标准,D 1230-61,服装纺织品可燃性测试标准方法(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标准)的参考资料,用加舀大通用标准委员会标准CAN/CGSB 4.2, NO. 27.5-2008,纺织品测试方法 — 耐燃性— 45度角测试 — 一秒钟火焰冲击 取代它;以及 8. 包括一项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至少三年的期间必须保存涉及婴儿床、摇篮和摇篮车产品销售、广告和测试记录的要求。 为响应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本修正提案同样还将: 1. 阐明婴儿床可移动的侧边的定义,以及明确的规定哪些产品属于本法规的范围内;以及 2. 将加舀大的要求与美国关于婴儿床角柱延伸和缩减的安全要求相一致,允许不危害这些产品安全的更大范围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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