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修订草案,韩语
通报时间:2011年12月2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韩国机动车辆安全标准(KMVSS)做出以下修订: 1. GVW 3.5吨以下的客车、商用车和特殊用途车辆应安装刹车辅助系统(BAS)和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生效日期:新型号是2012年5月25日,现有型号是2013年12月31日) 2. 车辆侧标志灯与ECE法规No.91一致(生效日期:颁布之日) 3. 近光灯辅助系统和夜视系统适用(生效日期:颁布之日) 4. 车辆操纵性(最小转弯半径)与ECE法规No.107一致(生效日期:2012年5月25日) 5. 前照灯和所有照明装置,包括摩托车后视镜,与ECE法规No.3、19、38、50、53一致(生效日期:新型号是2012年5月25日,现有型号是2012年11月24日) 6. 各种型号的自适应前照灯系统(AFS)发光强度标准与ECE R.123一致(生效日期:颁布之日) 7. GVW 3.5吨以上的客车、商用车和特殊用途车辆限速装置与ECE法规R.89一致(生效日期:GVW 5吨以上的客车和GVW 3.5吨以上的商用车、特殊用途车辆是2012年5月25日,GVW 5吨以下的客车是2012年11月25日) 8. 净功率与ECE法规No.89一致(生效日期:新型号是2013年1月1日,现有型号是2013年12月31日) 9. 保险杠与ECE法规No. 42一致(生效日期:颁布之日) 10.行人安全中的平头汽车免除条件与GTR No.9一致(生效日期:颁布之日)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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