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31页,阿拉伯语;29页,英语)
通报时间:2010年5月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CAC 72“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第8条和第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标准规定了下列各项: 1. 产品应当包装在将保护该食品卫生及其它质量的容器中。当是液体形式时,产品应当包装在密封的容器中;氮和二氧化碳可以用作包装介质; 2. 容器,包括包装材料,应当只能由安全和适合其预期用途的物质制成。 标准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诸如: 1. 食品的名称; 2. 配料表; 3. 营养价值声明; 4. 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书; 5. 使用信息; 6. 补充的标签要求,诸如: a. 标签不得阻碍母乳喂养。每个容器的标签上应当具有包括下列各点的清楚、明显,并且易读的信息: i. “重要警告”或相当的词语; ii. 声明“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或类似的关于母乳喂养或母乳优越性的声明; iii. 声明在有必要使用时,该产品应当只能根据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和采用适当的使用方法使用。 b. 标签上应当既没有婴儿和妇女的照片,也没有使婴儿配方食品的使用理想化的其它照片或条文; c. 不得使用术语“类似人的”、“类似母亲的”或其它类似的术语; d. 标签上应当显现大意是在婴儿特殊生长和发育需要的适当年龄,按照独立保健员的意见,并且从六个月以上开始,婴儿应当食用除了配方食品之外的辅助性食品的信息; e. 产品应当以避免混淆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的方式标示。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
||||||||||||||||||||||||||||||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