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关于执行医药行业药物警戒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法规HK.03.1.1.23.12.11.10690
通报时间:2012年7月1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提供了关于药物警戒规则、技术准则的解释,报告分类、报告时间及报告表格的列表。 本规则规定了药物警戒应当通过监测和报告关于下列各项来进行: a.药品安全方面的检测、评定、理解,以及预防不良反应或有关药品使用的其它问题; b.在药品的风险效益概况中的变化和/或; c.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质量方面。 对于突发事件,要求制药工业按照每个类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报告。在准则和附件中规定了药物警戒的每个类别和报告时间表的规定。 不履行本规则中规定的药物警戒的制药工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 a.书面通知; b.暂时禁止分销药品或药品物质; c.撤回不符合安全、效能或质量的药品或药品物质; d.如果证明不符合安全、效能或质量要求,销毁药品或药品物质; e.暂时停止药品或药品物质的生产活动和/或分销。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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