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化学物质评估及其生产规定法案执行令”
通报时间:2017年11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评估及其生产规定法案(以下称为“法案”)第17条和第22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将被指定为生产或进口需要授权的I类特定化学物质。 1.短链氯化石蜡(链长在C10到C13之间、氯含量大于48%的直链氯化烃) 2.十溴二苯醚 根据法案第24条的规定,以下产品被指定为禁止进口产品,如果使用了短链氯化石蜡(链长在C10到C13之间、氯含量大于48%的直链氯化烃)。 1.润滑、切割和液压油 2.纺织品阻燃处理用化学品 3.树脂和橡胶增塑剂 4.油漆(限于防水和阻燃油漆) 5.粘合剂和密封填料 6.皮革加脂剂 此外,以下产品被指定为禁止进口产品,如果使用了十溴二苯醚。 1.阻燃纺织品 2.纺织品、树脂、橡胶的阻燃处理用化学品 3.粘合剂和密封填料 4.阻燃地板覆盖物 5.阻燃帘 6.阻燃标志 此外,以下产品被指定为禁止进口产品,如果使用了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1.蚀刻剂(限于用于制造能够发射和接收频率超过3MHz的无线电波的压电滤波器或化合物半导体) 2.半导体防腐剂 3.专业照相胶片 应注意,某些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的产品已经在文件G/TBT/N/JPN/307中通报。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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