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2020年标准和2021年生物质柴油量及其它变更

通报时间:2020年2月10日  通报类型:遗补

内容简述: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USA/1510/Add.2
2020-02-10
20-104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以下  2020 年 02 月 10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2020年标准和2021年生物质柴油量及其它变更

标题: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2020年标准和2021年生物质柴油量及其它变更

部门:环保署(EPA)

措施:最终法规

摘要:根据洁净空气法案第211条,环保署(EPA)必须每年制定可再生燃料百分比标准。本措施规定了适用于2020年生产或进口的汽油和柴油运输燃料的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质柴油、高级生物燃料和总可再生燃料的年度百分比标准。根据法定豁免权限,当预计的纤维素生物燃料生产量低于法定的适用量时,EPA规定低于法定数量目标的纤维素生物燃料、高级生物燃料和总可再生燃料的数量要求。我们还提出了2021年生物质柴油的适用量。此外,我们完成了百分比标准计算的变更,以考虑我们预计将免除可再生量义务的汽油和柴油量。最后,本措施完成了对可再生燃料标准(RFS)计划的几项监管变更,包括新的途径、受监管方的灵活性以及对现有法规的澄清。

法规网站上的文档文件夹提供了本法规制定的主要文件和支持文件以及收到的意见: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D=EPA-HQ-OAR-2019-0136

最终法规于2020年4月6日生效。

网址: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2-06/html/2020-00431.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2-06/pdf/2020-00431.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0/TBT/USA/20_1092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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