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决议RDC n. 194

通报时间:2018年1月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注册和注册后变更,并作出了其它安排。本决议适用于为上市授权(注册)和注册后变更而提交供分析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以及管理由专业人员使用的过敏原患者疫苗和过敏原疫苗及由合格专业人员使用的过敏原产品。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工业化成品药,由授权制药企业生产,可以是工业化过敏原提取物,工业化过敏原疫苗或工业化过敏原诊断产品。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只能由在ANVISA注册的企业销售和分销并由该机构授权运营及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公司生产或进口。所有涉及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生产的公司从提取阶段开始就必须遵守生产管理规范,并提交由ANVISA颁发的生产管理规范证书。根据具体的申请程序,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必须经ANVISA注册为生物产品。其它国家生产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注册只有在产品在其生产国注册和投入使用后才能由ANVISA授权。关于在原产国未注册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情况,必须按照当地要求提交生产授权和商业化证明。所有在注册申请中声明的治疗或诊断陈述必须记录在产品注册卷宗的临床研究报告中。本条前面提到的研究报告必须使用注册提交的工业化过敏产品进行。临床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所在国临床研究卫生部门的批准。所有在巴西进行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临床调查必须得到ANVISA的事先授权,按照2015年2月20日决议RDC No. 9-合议委员会决议及其更新。在申请注册时,申请公司必须提交有关运输链验证的文件,并提供用于运输产品的系统的运营资质和性能资质。本决议规定了有关要注册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文件。缺少本决议所要求的文件应有合理科学的根据。本决议撤销2005年8月17日决议RDC nº 233。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BRA/770
2018-01-05
18-009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巴西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工业化过敏原产品。药学(ICS 11.120)。
HS编码:9825   ICS编码:11.120
5.
通报标题: 2017年12月12日决议RDC n. 194

语言:英语 页数:22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注册和注册后变更,并作出了其它安排。本决议适用于为上市授权(注册)和注册后变更而提交供分析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以及管理由专业人员使用的过敏原患者疫苗和过敏原疫苗及由合格专业人员使用的过敏原产品。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工业化成品药,由授权制药企业生产,可以是工业化过敏原提取物,工业化过敏原疫苗或工业化过敏原诊断产品。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只能由在ANVISA注册的企业销售和分销并由该机构授权运营及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公司生产或进口。所有涉及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生产的公司从提取阶段开始就必须遵守生产管理规范,并提交由ANVISA颁发的生产管理规范证书。根据具体的申请程序,工业化过敏原产品必须经ANVISA注册为生物产品。其它国家生产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注册只有在产品在其生产国注册和投入使用后才能由ANVISA授权。关于在原产国未注册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情况,必须按照当地要求提交生产授权和商业化证明。所有在注册申请中声明的治疗或诊断陈述必须记录在产品注册卷宗的临床研究报告中。本条前面提到的研究报告必须使用注册提交的工业化过敏产品进行。临床研究报告必须经过所在国临床研究卫生部门的批准。所有在巴西进行的工业化过敏原产品的临床调查必须得到ANVISA的事先授权,按照2015年2月20日决议RDC No. 9-合议委员会决议及其更新。在申请注册时,申请公司必须提交有关运输链验证的文件,并提供用于运输产品的系统的运营资质和性能资质。本决议规定了有关要注册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文件。缺少本决议所要求的文件应有合理科学的根据。本决议撤销2005年8月17日决议RDC nº 233。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8.
相关文件: 2010年12月16日决议RDC nº 55; 2015年2月20日决议RDCnº9; 2003年3月28日决议RDC nº 68; 2009年9月8日决议RDC n°47; 2009年12月22日决议RDC nº71; 2017年7月24日决议RDC n°166; 2011年9月20日决议RDC nº50; 2011年9月20日决议RDC nº 49。
9.
拟批准日期:公布之日
拟生效日期:公布之后90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无评议截止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通报英文表格

托管标准,您可以接收以下服务:

1 标准定期系统查新,若有最新版本,会以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2 随时在标准托管页面中查看到该条标准的最新状态;

3 若用户有在学习和科研中的需要,可以在标准托管页面中试阅标准;

4 企业如果需要上新产品,我院及时提供标准查询、采购等方面的支持;

5 为企业在标准制修订、企业良好行为创建以及标准化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可联系我院指定相关专家负责进行指导帮助、提供政策咨询;

6 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政策的解读、标准化知识的推广培训、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标准文献的免费查询、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

进入企业标准托管

您可以通过编辑查新模板,批量查询指定标准集的最新情况。我们会通过查询,向您展示您所查询标准的:

1. 准确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我们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您提交的标准号进行自动纠正)

2. 标准的最新状态(现行、废止或未发布)

3. 若标准已废止并被新标准替代,会反馈被替代的标准

4. 若您已托管此标准,便可以实时跟踪这个标准的最新状态

标准查新 模板下载

您可以在这里检索全球超过140万条标准,支持上百个国内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查询。您也可以在这里检索国内各类国家、部委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更多标准子库在持续建设中。

标准检索

标准资讯点击排行榜 全部

资讯标题点击

[[ n.title ]] [[ n.read ]]

大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

版权:大连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高原街56号

电话:0411-82740851

大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