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新颖食品”。

通报时间:2016年2月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考虑到了从未作为食品用于消费或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新颖成分及以前从未用于食品生产的新颖工艺。因此,颁布MOPH 通报“新颖食品”,提供保护消费者的风险评估措施如下: •第1条-本通报中的新颖食品指: (1)基于科学或可靠证据作为食品或食品成分大量用于人类消费少于15年的物体; (2)作为目前未使用的生产工艺适用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物体,该工艺可导致此类 食品产生影响营养价值、代谢或有害物质等级的成分或结构重大变化; (3)包含(1)或(2)之一作为成分的食品。 然而,通过某些转基因/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不包括在本通报之内。 •第2条-新颖食品在使用前在提交标签至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核准前应评估安全性。 •第3条-为评估此类新颖食品的安全性,FDA认可的风险评估中心的安全评估结果及本通报附录中规定的其它相关信息应提交到FDA。 附录要求的新颖食品信息和科学数据包括一般信息,规范,使用历史,生产工艺,分析方法,建议用量或使用指导,由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构成的毒理学信息和动物和/或人类毒理学研究,及营养信息。 •第4条-新颖食品应包括FDA批准的使用规范和条件。 •第5条-新颖食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遵守本通报,特别是关于此类新颖食品的通报和相关规定。 •第6条-新颖食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 367 B.E. 2557 (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除第4条第9款以外应分别显示生产日期的日、月和年和消费有效期的日、月和年,并且视情况结合“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或“消费日期”声明。此外,应在标签上表达下列信息: (1)活性成分名称(如可能); (2)使用说明或使用条件,如食品类型或类别及最大许可使用等级。 •第7条-本通报不适用出口的新颖食品。 •第8条-本通报不适用于在本通报生效前允许生产或进口的新颖食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第9条-本通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474
2016-02-01
16-0673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泰国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新颖食品。 ICS: 67.020, 67.040
HS编码:   ICS编码:67.02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新颖食品”。

语言:泰语 页数:5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考虑到了从未作为食品用于消费或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新颖成分及以前从未用于食品生产的新颖工艺。因此,颁布MOPH 通报“新颖食品”,提供保护消费者的风险评估措施如下:
•第1条-本通报中的新颖食品指:
  (1)基于科学或可靠证据作为食品或食品成分大量用于人类消费少于15年的物体;
  (2)作为目前未使用的生产工艺适用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物体,该工艺可导致此类
      食品产生影响营养价值、代谢或有害物质等级的成分或结构重大变化;
   (3)包含(1)或(2)之一作为成分的食品。
然而,通过某些转基因/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不包括在本通报之内。
•第2条-新颖食品在使用前在提交标签至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核准前应评估安全性。
•第3条-为评估此类新颖食品的安全性,FDA认可的风险评估中心的安全评估结果及本通报附录中规定的其它相关信息应提交到FDA。
附录要求的新颖食品信息和科学数据包括一般信息,规范,使用历史,生产工艺,分析方法,建议用量或使用指导,由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构成的毒理学信息和动物和/或人类毒理学研究,及营养信息。
•第4条-新颖食品应包括FDA批准的使用规范和条件。
•第5条-新颖食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遵守本通报,特别是关于此类新颖食品的通报和相关规定。
•第6条-新颖食品的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 367 B.E. 2557 (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除第4条第9款以外应分别显示生产日期的日、月和年和消费有效期的日、月和年,并且视情况结合“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或“消费日期”声明。此外,应在标签上表达下列信息:
  (1)活性成分名称(如可能);
  (2)使用说明或使用条件,如食品类型或类别及最大许可使用等级。
•第7条-本通报不适用出口的新颖食品。
•第8条-本通报不适用于在本通报生效前允许生产或进口的新颖食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第9条-本通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7.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367B.E.2557(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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