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使用操作要求及驾驶舱视觉系统检查要求
通报时间:2017年1月16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在本最终法规之前,人员只能使用增强飞行视觉系统(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到低于决断高度、决策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DA/ DH或MDA)100英尺,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使用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本最终法规允许操作人员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继续从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100英尺下降至跑道并依靠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着陆。本最终法规还修订并重新定位了允许操作人员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至使用某些直着陆仪表进近程序(IAPs)的高于接地区标高(TDZE)100英尺。此外,本最终法规提出了允许执行第121、125或135部分的EFVS操作的操作人员按照IFR使用安装了EFVS的飞机调度、释放或起飞规定,及修订操作人员提出及保持方法的规定,当目的地机场天气低于授权预定着陆跑道能见度最低标准时。最终法规规定了使用EFVS代替自然视觉下降至决断高度、决策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DA/ DH或MDA)的飞行员训练和最新飞行经验要求。安装了EFVS的飞机执行着陆和滑跑操作必须符合附加适航要求。最终法规还修订了使用飞行员视野以外透明显示板视觉系统的驾驶舱审查认证要求。最终法规利用了先进的视觉能力,从而实现了增加了机场到达、效率和吞吐量的下一代航空运输系统(NextGen)目标,当低能见度成为限制因素时。此外,使EFVS在低能见度时依靠进近程序能够运行,同时保持相同安全水平。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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