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萝卜罐头(18页阿拉伯语;13页英语)
通报时间:2009年10月2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胡萝卜罐头”第14和第16 条(标签和包装)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容器应当清洁、卫生、适当、干燥并且密封。罐头的使用情况。 考虑到“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法规草案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 产品名称应为“胡萝卜”; - 如果适当,类型应作为名称的一部分或在名称附近声明:“整”、“嫩整”、“ 细条”、 “纵切”、“横切”、“ 丁”、“ 丝”、“法式”、“长条”、“大丁”、“块”、“片”、“ 薄片”、“段”、“等分”、“四等分”; - 其它类型:如果按照其它类型规定生产产品,标签上产品名称附近应包含附加单词或短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或使消费者困惑; - 产品名称可以包含使用的胡萝卜种类、类型,或描述波纹状切块、切片的短语“波状切割”(crinkle cut), 除了种类“巴黎胡萝卜”应声明为“圆形” 胡萝卜以外; - 如适当应声明形成产品特性的特殊调味汁、蔬菜和/或调料,如“加X”。如果使用了人造黄油,应当声明“用人造黄油”。如果声明是“加(或用)黄油汁”,使用的脂肪应当只有黄油脂肪。如果使用了奶酪汁,声明应为“用奶酪汁”,奶酪的种类名称可以附加在单词“奶酪”上; - 如果胡萝卜罐头是真空包装,这一情况应当在标签上声明为“真空包装”或“真空包装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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