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香糖
通报时间:2010年2月2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口香糖”第7.1和第8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草案规定产品应包装在适当、卫生、清洁、防潮并且不影响产品特性的密封容器中。 草案还规定了如下标签要求: •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如果产品包含甜味剂,产品名称附近的声明应解释使用了糖蘀代品; •如果产品包含糖和甜味剂的混合物,应在产品名称附近声明并在成分列表中列出人造/营养甜味剂的类型; •如果产品包含天冬甜精,应声明以下警告:“患苯丙酮尿症的人不能食用”; •如果产品包含糖精,应声明以下警告:“使用本产品可能有害健康”; •如果产品包含营养甜味剂,应声明以下警告:“超出许可限量可能导致腹泻”。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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