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路交通规则:车辆设备(防盗系统)修正案2008
通报时间:2008年9月1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修订陆路交通规则:车辆设备2004(该规则)的陆路交通规则:车辆设备(防盗系统)修正案2008(规则修正案),规定了配备在机动车辆上的设备的安全和维护要求。 本规则修正案的目的是强制性要求以下首次在新西兰投入服务的轻型乘用车辆配备防盗系统: - 乘用车(类型MA); - 短头乘用车(类型MB);以及 - 越野乘用车(类型MC). 防盗系统是一种除非向该装置提供正确的电子信号,否则阻断车辆发动机电源的一种电子装置。 根据经修订的规则,在新西兰投入服务之前,在新西兰以外的地方不是首次注册的八年以上的轻型乘用车辆,为了保证投入服务,要求配备防盗装置。本修正案适用于自本规则修正案生效日期起进入新西兰的车辆。 如果车辆未配备防盗系统,或者车辆检查员或检查机构认为防盗系统没有正常发挥功能,检查员或检查机构不得证明本规则所覆盖的车辆合格。所以,除非这些车辆符合本规则,否则不能注册在新西兰道路上使用。 本规则允许通过证明该车辆的制造是经防盗系统标准认可,并且车辆的安全系统没有更改过,或通过证明已经配备了防盗系统的其它工具来证明其符合性。 本规则修正案不适用于: - 机动运动车; - 战甲车; - 陆路交通规则:正面碰撞2001中定义的特殊兴趣的车辆; - 在新西兰投入服务之前在新西兰以外的地方首次注册八年以上的车辆;或 - 在新西兰重新投入服务的车辆。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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