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制品法规提案
通报时间:2006年11月2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动议的目的是根据《危险品法案》(HPA),使关于石棉和石棉制品的管理要求更易于为用户掌握使用。这将通过将《危险品法案》目录I中有关石棉和石棉制品的五个独立项合并为一个法规来完成。未提议对现行项的内容进行修订。 背景: 《危险品法案》禁止或限制会对或者可能会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危险的产品的广告、销售或进口。根据《危险品法案》的职权,为了减少由于含有石棉的消费品石棉暴露所造成的危险,提出了各种要求。目前,这些要求分成《危险品法案》目录I 的5个款项: • 第I部分的第16项:纺织纤维制品中的石棉; • 第I部分的第28项:儿童用品中的石棉;在模型或雕刻中使用的产品;在建筑、维修或修缮中使用的产品;以及在渀真灰烬或燃屑中使用的产品; • 第I部分的第37项:由石棉纤维组成的产品; • 第I部分的第40项:指定通过喷雾应用的石棉制品;以及 • 第II部分的第44项:由青石棉纤维组成或含有青石棉纤维的产品。 目前这些款项的每一项以下列方式独立的用于保护加舀大的公众: • 其防止含有或完全由石棉组成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暴露,石棉产品易于脱落的松散纤维可能被吸入并对健康造成影响。 • 其规定了严格的标签要求,并且限制青石棉或含有青石棉的产品能够做广告、销售或进口的条件。青石棉是一种纤维闪石需石,同样也被称为蓝石棉。目前在危险品(青石棉)法规中规定了这些要求和限制。 • 其使“1986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关于在工作场所安全使用石棉的第162号指南成为(加舀大的)法律,并使这些指南在国际(层面的)一致性得到承认”成为可能。 从历史观点上说,单独提出与石棉相关的款项是对30年期间所确定的对加舀大公众的特殊危险做出的反应。可惜,这些年来通过颁布单独要求的这种分散方法难以推动行业遵守,以及使得加舀大卫生部实施要求的劳动密集性远超必要。 因此,根据加舀大卫生部所承担的下列义务,提交该法规修正案,以减少这些困难 • 保护加舀大公众,预防其不能控制的危险因素; • 减少加舀大公众暴露于来自消费品的石棉;以及 • 正如加舀大政府需物与金属政策(1996)所概述的,依照关于石棉的“安全使用”法则,协助行业遵守法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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