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规:食品法规,在线获取:www.av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 以下6项列出了现行法规修订提案。

通报时间:2017年9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已完成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相关修订: a)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第35条,并以新的35条替代,规定了即食食品定义: 35 -(1)即食食品应符合一揽表11第I、第II和第I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本法规中,“即食食品”是指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的直接消费食品,无需烹饪 或其它形式的加工,将相关微生物有效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b)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一揽表11,并以新的一揽表11替代,规定了修订的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 一揽表11 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菌落总数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类别 1 : 经过灭菌或等效加工的非泠藏罐装、蒸煮和超高温加工食品 <10 (液态食品) 和 <102 (固态食品) 类别 2: (a)  甜炼乳 (a)<103 (b)  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类和第4类),其中大部分成分被烹制,消费前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加热; 包括非泠藏或泠藏巴氏杀菌食品; 非发酵乳制品和乳品甜点; 酱汁; 面包和糖果产品; 或粉状食品 (b)<105 类别 3: 以原料形式消费或在最终食品中包含大量原料成分的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2和4类) <106 类别 4: 新鲜水果和蔬菜,未经巴氏消毒或等效加工的水果和蔬菜汁,发酵食品,保藏食品(包括盐渍或腌制食品),干食品,酸奶,成熟奶酪,含有益生菌的食品; 在最终食品中含有大量此类成分的食品 不适用 类别 5: 上面未规定的其它即食食品 <105 第 II部分: 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大肠菌群数 大肠杆菌数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奶粉(包括全脂奶油,半脂奶油,脱脂奶和婴儿配方奶),酪乳粉,巴氏消毒奶和冰淇淋 < 5.0 X 102 <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不适用 <102 第III部分: 病原体 致病菌 Colony forming unit /gram (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102 假炭疽杆菌 <2.0 X 102 产气荚膜杆菌 <102 副溶血弧菌 未检测到25g(除原料即食海鲜限制为<102外) 创伤弧菌, 霍乱弧菌 Not detected in 25g 沙门氏菌 未检测到25g 志贺杆菌 未检测到25g 李斯特菌 未检测到25g 弯曲杆菌 未检测到25g 大肠杆菌O157:H7 未检测到25g 上面未列明的所有其它病原体,包括无乳链球菌(血清类型III) 未检测到 虽然本措施没有相关国际标准,但参考了“食品法典食品微生物指标的确立和运用原则(CAC / GL 21-1997)”。 此外,新加坡指出,与现有标准相比,即食食品的修订微生物标准对大多数产品而言是促进贸易的。因此,我们计划在2017年11月评议期结束后1个月执行该措施。然而,如果在评议期间确定有必要,我们准备提供更长的过渡期。 (上述修订案也通过SPS通报)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SGP/39
2017-09-04
17-469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新加坡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即食食品
HS编码:9801,9805   ICS编码:67
5.
通报标题: 现行法规:食品法规,在线获取:www.ava.gov.sg/legislation(选择“食品销售法案”) 以下6项列出了现行法规修订提案。

语言:英语 页数:226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新加坡农食兽医管理局(AVA)已完成食品法规审议,并提出以下相关修订:

a)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第35条,并以新的35条替代,规定了即食食品定义:

  35 -(1)即食食品应符合一揽表11第I、第II和第III部分规定的微生物标准。

(2)在本法规中,“即食食品”是指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的直接消费食品,无需烹饪

  或其它形式的加工,将相关微生物有效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b) 删除现行食品法规一揽表11,并以新的一揽表11替代,规定了修订的即食食品微生物标准:

                       一揽表11

                    食品微生物标准

第I部分:菌落总数

食品类型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类别 1:

经过灭菌或等效加工的非泠藏罐装、蒸煮和超高温加工食品

<10 (液态食品) 和

<102 (固态食品)

类别 2:

(a)  甜炼乳

(a)<103

(b)  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类和第4类),其中大部分成分被烹制,消费前无需进一步加工或加热; 包括非泠藏或泠藏巴氏杀菌食品; 非发酵乳制品和乳品甜点; 酱汁; 面包和糖果产品; 或粉状食品

(b)<105

类别 3:

以原料形式消费或在最终食品中包含大量原料成分的即食食品(不属于第1、2和4类)

 

 

<106

类别 4:

新鲜水果和蔬菜,未经巴氏消毒或等效加工的水果和蔬菜汁,发酵食品,保藏食品(包括盐渍或腌制食品),干食品,酸奶,成熟奶酪,含有益生菌的食品; 在最终食品中含有大量此类成分的食品

 

 

不适用

类别 5:

 

上面未规定的其它即食食品

 

 

<105

 

第 II部分: 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食品类型

大肠菌群数

大肠杆菌数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菌落形成单位/克 (cfu/g)

奶粉(包括全脂奶油,半脂奶油,脱脂奶和婴儿配方奶),酪乳粉,巴氏消毒奶和冰淇淋

< 5.0 X 102

< 102

所有其它即食食品

不适用

<102

 

第III部分: 病原体

致病菌

Colony forming unit /gram

(cfu/g)

凝固酶阳性金黄色葡萄球菌

<102

假炭疽杆菌

<2.0 X 102

产气荚膜杆菌

<102

副溶血弧菌

未检测到25g(除原料即食海鲜限制为<102外)

创伤弧菌,

霍乱弧菌

Not detected in 25g

沙门氏菌

未检测到25g

志贺杆菌

未检测到25g

李斯特菌

未检测到25g

弯曲杆菌

未检测到25g

大肠杆菌O157:H7

未检测到25g

上面未列明的所有其它病原体,包括无乳链球菌(血清类型III)

未检测到

 

虽然本措施没有相关国际标准,但参考了“食品法典食品微生物指标的确立和运用原则(CAC / GL 21-1997)”。

此外,新加坡指出,与现有标准相比,即食食品的修订微生物标准对大多数产品而言是促进贸易的。因此,我们计划在2017年11月评议期结束后1个月执行该措施。然而,如果在评议期间确定有必要,我们准备提供更长的过渡期。

(上述修订案也通过SPS通报)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8.
相关文件: 无
9.
拟批准日期:2017/11/
拟生效日期:2017/1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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