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有毒物质至加舀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
通报时间:2009年5月2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化学物质以某种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可能对环境和/或人类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加舀大环境保护法1999 (CEPA 1999)第64条规定的标准,对于人类和环境接触此类物质的后果的科学评估已经确定此类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害作用。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舀大环境保护法1999一览表 1的法令提案(以下称为法令提案)的目的是将: •硫脲(CAS No. 62-56-6) •异戊二烯(CAS No. 78-79-5) •环氧氯丙烷(CAS No. 106-89-8) •铬酸铅(CAS No. 1344-37-2) •钼红(CAS No. 12656-85-8)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CAS No. 541-02-6)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CAS No. 556-67-2) •2,4,6-三叔丁基苯酚(CAS No. 732-26-3) 增加至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清单中。本次增加使加舀大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根据CEPA 1999制定控制此类物质引起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危险的措施(包括管制和非管制手段)。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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