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1220 — 增加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及添加亚硫酸盐的标签)

通报时间:2008年8月7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科学证据已经明确的将某些食品配料与当患有食物过敏症、腹腔疾病或亚硫酸盐过敏症的个体食用时的不良反应联系起来。这些反应的范围从轻微到严重,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应可能发展成过敏性休克和死亡。对于这些个体,在处理他们情况中避免该特殊食品是关键的因素。 目前的《食品药品法规》(“法规”)要求大多数预包装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按其比例递减次序声明预包装产品的配料。然而,法规的分项B.01.009(1)和(2)明确的从配料表声明中免除了某些配料、配制品和混合物的成分。同样,一些目前允许在配料表上使用的通用名称也不能为敏感的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他们避免可能引发潜在不良反应的食品。结果,标签上的信息不一定包括与这些消费者需求相关的信息。 本法规修正提案将通过要求当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时,强制性声明普通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来源来加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这种食品过敏原和麸质来源的声明将要求用一致和易懂的术语。例如,如果酪蛋白在某种预包装产品中存在,‘乳’一词要求在该产品标签的配料列表中,或是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出现。另外,关于淀粉、改性淀粉、水解蛋白质和卵磷脂的通用名称将修订,以提供关于这些配料来源的信息(例如,小麦淀粉)。 这些拟议的修订同样还要求当亚硫酸盐在预包装产品中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存在时,声明添加了亚硫酸盐。这种说明要求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随后跟着亚硫酸盐的通用名称之一。 这些法规修正提案不适用于作为交叉污染的结果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的食物过敏原或麸质。 在该法规B.01.008(2)(f) 和(g)段中提到标准酒精饮料和醋不要求配料列表。对于这些产品,在该产品中存在的每一种食物过敏原的来源和每一种麸质的来源,以及添加的亚硫酸盐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在该产品中存在时,必须在标签上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说明。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AN/248
2008-08-07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加拿大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卫生部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源自以下任何一种食品的食物过敏原: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子、开心果胡桃、花生、芝麻、小麦、远古硬质小麦、斯佩耳特小麦、黑小麦、蛋类、乳类、大豆、甲壳类动物、 贝类、鱼类;来自以下谷类的谷物麸质:大麦、燕麦、裸麦、黑小麦、小麦、远古硬质小麦和斯佩耳特小麦;添加亚硫酸盐的食品;以及标准的酒精饮料和醋
HS编码:9825   ICS编码:99.020
5.
通报标题: 《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1220 — 增加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及添加亚硫酸盐的标签)

语言:英语和法语 页数:29页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科学证据已经明确的将某些食品配料与当患有食物过敏症、腹腔疾病或亚硫酸盐过敏症的个体食用时的不良反应联系起来。这些反应的范围从轻微到严重,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应可能发展成过敏性休克和死亡。对于这些个体,在处理他们情况中避免该特殊食品是关键的因素。 目前的《食品药品法规》(“法规”)要求大多数预包装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按其比例递减次序声明预包装产品的配料。然而,法规的分项B.01.009(1)和(2)明确的从配料表声明中免除了某些配料、配制品和混合物的成分。同样,一些目前允许在配料表上使用的通用名称也不能为敏感的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使他们避免可能引发潜在不良反应的食品。结果,标签上的信息不一定包括与这些消费者需求相关的信息。 本法规修正提案将通过要求当食品过敏原和麸质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时,强制性声明普通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来源来加强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这种食品过敏原和麸质来源的声明将要求用一致和易懂的术语。例如,如果酪蛋白在某种预包装产品中存在,‘乳’一词要求在该产品标签的配料列表中,或是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出现。另外,关于淀粉、改性淀粉、水解蛋白质和卵磷脂的通用名称将修订,以提供关于这些配料来源的信息(例如,小麦淀粉)。 这些拟议的修订同样还要求当亚硫酸盐在预包装产品中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存在时,声明添加了亚硫酸盐。这种说明要求在开头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随后跟着亚硫酸盐的通用名称之一。 这些法规修正提案不适用于作为交叉污染的结果在预包装产品中存在的食物过敏原或麸质。 在该法规B.01.008(2)(f) 和(g)段中提到标准酒精饮料和醋不要求配料列表。对于这些产品,在该产品中存在的每一种食物过敏原的来源和每一种麸质的来源,以及添加的亚硫酸盐以总量10ppm(百万分率)或以上在该产品中存在时,必须在标签上以措辞“过敏反应和对食品不耐性信息 – 包含:”的声明中说明。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8.
相关文件: 2008年7月26日的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 部分,第2277页- 2305页(英语和法语) 加舀大卫生部网址,食品和营养、过敏原标签: http://www.hc-sc.gc.ca/fn-an/label-etiquet/allergen/index-eng.php (英语) http://www.hc-sc.gc.ca/fn-an/label-etiquet/allergen/index-fra.php (法语)
9.
拟批准日期: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08/10/24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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