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2013(禁止进口)(修订)(No.3)

通报时间:2014年1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海关法2012(禁止进口)一揽表4第II部分被修订,通过在第9项之后插入建筑材料。这些材料的进口必须附带由建筑业发展局(CIDB)最高行政官或其代表颁发的批准证明或豁免信。铝产品进口批准证明或豁免信的详细信息可从此处获取: https://www.cidb.gov.my/cidbv2/images/library/quest_procedureBI.pdf 批准产品基于符合以下马来西亚标准: 1.HS 7005.29.900 和HS 7005.21.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135:2009; 2.HS 7005.10.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2397:2011; 3. HS 7005.30.0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498:2011; 4. HS 7607.20.1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2095:2008; 5. HS 6811.82.100、HS 6811.82.200 和 HS 6811.82.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296:2010; 6. HS 6806.10.000 和 HS 7019.90.1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020:2010。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MYS/37
2014-01-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马来西亚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HS代码: (1)透明浮法玻璃,非夹丝,无色,除了光学玻璃; (2) 彩色浮法玻璃,整块着色,不透明,镶色或表面研磨,除了光学玻璃; (3) 反光玻璃,非夹丝,具有吸收层,除了光学玻璃; (4) 夹丝玻璃; (5) 辐射屏蔽(铝箔隔热); (6)顶,面或局部隔板; (7) 包含塑料的地板或墙砖; (8) 纤维、合成和/或有机纤维水泥平板,不含石棉,除了波纹板; (9) 绝缘材料:需渣棉,岩石棉及类似需质棉(包括混合物),块状、片状或卷状; (10) 绝缘材料:玻璃纤维(包括棉)
HS编码:7005.29.900;7005.21.900;7005.10.900;7005.30.000;7607.20.100;6811.82.100;6811.82.200;6811.82.900;6806.10.000;7019.90.100   ICS编码:91.100
5.
通报标题: 海关法2013(禁止进口)(修订)(No.3)

语言:英语和马来语 页数:5页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海关法2012(禁止进口)一揽表4第II部分被修订,通过在第9项之后插入建筑材料。这些材料的进口必须附带由建筑业发展局(CIDB)最高行政官或其代表颁发的批准证明或豁免信。铝产品进口批准证明或豁免信的详细信息可从此处获取: https://www.cidb.gov.my/cidbv2/images/library/quest_procedureBI.pdf 批准产品基于符合以下马来西亚标准: 1.HS 7005.29.900 和HS 7005.21.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135:2009; 2.HS 7005.10.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2397:2011; 3. HS 7005.30.0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498:2011; 4. HS 7607.20.1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2095:2008; 5. HS 6811.82.100、HS 6811.82.200 和 HS 6811.82.9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296:2010; 6. HS 6806.10.000 和 HS 7019.90.100产品,适用马来西亚标准是MS 1020:2010。
7.
目标与理由:确保终端产品的原材料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消费者健康安全及防止欺诈行为 
8.
相关文件: 1. 海关法2013(禁止进口)(修订)(No.3); 2. MS 1135:2009浮式及磨光平板玻璃-规范(第1次修订); 3. MS 2397:2011太阳反射玻璃-规范; 4. MS 1498:2011建筑安全玻璃-安全性能规范(第1次修订); 5. MS 2095:2008辐射屏蔽建筑材料; 6. MS 1296:2010纤维水泥平板-产品规范和测试方法(第1次修订); 7. MS 1020:2010隔热建筑产品-工厂生产需棉(MW)产品-规范(第1次修订)。
9.
拟批准日期:2013/11/18
拟生效日期:2014/01/3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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