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决议RDC n. 191
通报时间:2018年1月8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来那度胺和基于来那度胺药物的控制机制,并提出了其它措施。 禁止来那度胺药物的供应、销售、分销和配送,除非由ANVISA此前批准的PPP(怀孕预防计划)注册人正确执行。 禁止药房使用活性药物摄入(IFA)处理来那度胺以及来那度胺药物或含有它的配方药。 药品分销商必须预先获得来那度胺药品注册持有人的资格,以确保其药品分发的健康、技术和安全能力的规律性,由Anvisa批准,根据此前由ANVISA批准的PPP(怀孕预防计划)的特殊性和需要。 来那度胺或含有它的药物的进口和出口应遵守以下规定:1998年5月12日部颁法令SVS 344的规定; 1999年2月1日部颁法令no. 6; 2008年12月24日决议RDC No. 99; 2013年3月6日决议RDC No. 11; 2016年2月11日决议RDC No. 62; 2017年9月8日决议RDC No. 172,或替代这些法令和决议的法律。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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