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
通报时间:2020年5月4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上移动业务频段(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规定的特定频段)使用12.5 kHz和25 kHz信道工作的VHF无线电接收机。 包括以下规定: 1.一般规定 2.技术要求 3. 法律要求 4. 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5. 实施 附件A(标准性):用于相邻信道功率测量的测量接收机 附件B(标准性):IEC 61162-1命令的协议频率集信息(FSI) 附件C(标准性):辐射测量 附件D(标准性):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VHF电话设备清单必须符合此QCVN的要求。 参考文献 本国家技术法规旨在取代当前的国家技术标准(QCVN 52:2011/BTTTT“海上移动业务VHF无线电话国家技术法规”)。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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