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提议修订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的目录2,以更新制冷设备的标准。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browse_vw.asp?content-set=pal_regs本修正提案更新制冷设备法规在目录2中目前引用的标准。相关的标准如下(标准的详细内容可以从以下链接查找:www.energyrating.gov.au)。以下标准是目前在新西兰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中引用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1:1997 –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116页,英语);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2:2001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要求(46页,英语)。2008年4月1日将在本法规中引用: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1:2007-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160页,英语);该标准将取代目前引用的AS/NZS 4474.1:1997。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2:2001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要求的修正案4:2007(13页,英语)。本修正案将设置为目前引用的AS/NZS 4474.2:2001的补充。

通报时间:2007年10月25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提案规定了更新的标准,包括第一部分测试方法的修订和第二部分随后的修订,以及阐明了第二部分中产品的范围。本法规提案将不修订能效标签分级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的标准。本法规拟议将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或之后销售的所有国内制造或进口到新西兰的制冷设备,必须符合该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NZL/40
2007-10-25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新西兰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环境部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家用型制冷设备(HS:841821-29)
HS编码:8418   ICS编码:97.040.30
5.
通报标题: 能源部提议修订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的目录2,以更新制冷设备的标准。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browse_vw.asp?content-set=pal_regs本修正提案更新制冷设备法规在目录2中目前引用的标准。相关的标准如下(标准的详细内容可以从以下链接查找:www.energyrating.gov.au)。以下标准是目前在新西兰能效(用能产品)法规2002中引用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1:1997 –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116页,英语);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2:2001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要求(46页,英语)。2008年4月1日将在本法规中引用: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1:2007-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160页,英语);该标准将取代目前引用的AS/NZS 4474.1:1997。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74.2:2001 家用电器性能 –制冷设备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要求的修正案4:2007(13页,英语)。本修正案将设置为目前引用的AS/NZS 4474.2:2001的补充。

语言: 页数: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法规提案规定了更新的标准,包括第一部分测试方法的修订和第二部分随后的修订,以及阐明了第二部分中产品的范围。本法规提案将不修订能效标签分级和最低能效性能标准的标准。本法规拟议将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在此日期或之后销售的所有国内制造或进口到新西兰的制冷设备,必须符合该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7.
目标与理由:保护环境并履行新西兰的国际义务。目标是: - 通过影响购买决定提高能效产品的贮存; - 有助于完成2007年新西兰能源效率与保护战略设定的,到2025年每年节约非运输能源30PJ的目标。 - 有助于根据京都议定书制定的目标,减少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 - 在跨塔斯曼海双边相互认可协议的精神范围内,使标签标准与澳大利亚保持一致。 
8.
相关文件: 以上第5栏中所列的标准可以从新西兰标准网站购买:http://www.standards.co.nz/web-shop/
9.
拟批准日期:2008/04/01
拟生效日期:2008/04/01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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