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标准化包装法规
通报时间:2014年9月3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涉及手卷烟草的零售包装和香烟的零售包装和外观。 本法规草案将不影响关于烟草制品的其他标签要求,诸如健康警告和财政标志或特色,如认证标志和安全特性。本法规的规定仅适用于已经应用了这些要求之后剩余的包装区域。 本法规草案将要求所有的外部和内部包装使用指定的标准颜色,并且将只允许以标准字体的指定文字。本法规草案将对香烟包装和手卷烟草袋具有下列影响: 包装颜色(法规3和7) 包装的外部表面(外包装)将是黄褐色的,表面无光。 包装的内部表面(内包装)将是白色或黄褐色的。 允许的文字和特征(目录1和3) 包装上的文字将是具有指定最大尺寸的灰色的海维提卡体。 商标和别名可以在香烟包装的正面、顶部和底部表面出现一次,在手卷烟草袋的正面和背面,以及袋盖下面隐藏的表面出现一次。 条形码可以在包装或袋上出现一次,以便于销售和库存控制。 生产商的联系方式详情可以在包装或袋上出现一次。 包装或袋上可以包括测量标志和商品说明(例如:“20支香烟”或“30克手卷烟草”)。 如果手卷烟草的包装在包装内包括过滤嘴或香烟纸,那么该包装可以具有提供这个信息的文字(例如:“包括香烟纸和过滤嘴”或“包括香烟纸”)。 香烟包装(法规4) 香烟包装必须是长方体的,并且由纸板或软质材料制成。如果包装可以重新闭合或重新密封,其必须具有一个翻盖或带有铰链式盖的肩盒。 一个香烟包装必须包含最少20支香烟。 手卷烟草包装(法规8) 手卷烟草包装必须是长方形、圆柱形或以小袋的形式。 手卷烟草的包装必须包含至少30克烟草。 其他规定(目录3和4,以及法规11和12) 包装的表面必须光滑,没有压花或不规则的纹理。 包装纸必须完全清澈透明。 非包装组成部分的插入物或其他附加材料将被禁止 单支香烟(法规5) 香烟将是具有软木塞效应的白色或白尖,并且可能具有文字说明商标名称(以指定的字体和位置) 本法规草案同样还将执行烟草制品指令的第13和14条(指令2014/40/EU)(参见本法规草案的法规4、8和10)。 如果在本通报第8项已经包括本法规的介绍,将有一个显示香烟包装图解的网络链接。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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