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修正提案
通报时间:2005年9月21日 通报类型:正文
内容简述:
拟议的规定如下: a) 将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告的标题从“化妆品规范、测试方法和标明成分的法规”改为“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 b) 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phthalate)”、“八甲基环四二硅氧烷(Octamethylcyclotetrasiloxane)”、“甲苯”、“需脂”和“溴酸钾溴化钾(Potassium bromate)从附件1中删除 c) 将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羟基喹啉(Oxyquinoline)” 和“氧腈酶(Oxyquinoline sulphate)”,从附件2中删除 d) 将“聚丙烯酰胺(Polyacrylamide)和”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增补进附件3(允许使用,但限定浓度的成分目录),修订“巯基乙酸(Thioglycolic acid)”和“盐酸半胱氨酸(Cysteine hydrochloride)”的最大审定浓度,并将“地美索酯(Dimethoxan)”和“福美双(Thiram)”,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从附件3中删除 e) 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已基酯(Diethylhexylphthalate (DEHP))、“甲醇”、“源自人胎盘的物质”、“克多可纳露(Ketoconazol)”等增补进附件4(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目录)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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